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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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來歷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律師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也標誌著我國律師制度的恢復和重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年頒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7月,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宗旨
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地方律師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1個(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個人會員近11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主要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四)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六)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