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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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秘書長王汝鵬答公益時報記者問
《意見》明晰了 紅會幹什麼、怎麼幹
《公益時報》:最近發佈的《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中國紅十字事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強調了國家作為日內瓦公約締約國,紅十字會依法承擔了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您認為在當下的發展環境中,這一點的重要意義在哪?
王汝鵬:可以肯定地講,國務院出臺的這個《意見》是在當下發展環境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的綱領性文件,對於推動和促進我國紅十字事業的健康發展必將産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從現實意義看,《意見》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紅十字會“是什麼”的問題。紅十字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益慈善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受兩個法律的制約和保護,一是國際人道法(指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有專家學者指出,紅十字會應屬於法定機構,具有三重賦權,即國際賦權、國家賦權和社會公眾賦權,這是紅十字會與一般公益慈善組織的根本區別。也正因為如此,《意見》明確指出,紅十字會是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設的生力軍,是民間外交的重要渠道。這四句話是國務院對紅十字事業在新時期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準確闡釋和高度概括。
從指導意義上看,《意見》進一步明晰了紅十字會“幹什麼”、“怎麼幹”的問題。幹什麼?簡言之就是“三救三獻”和國際人道援助。怎麼幹?就是四個字:改革創新。具體來講,就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人道主義原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四位一體的綜合性監督體系。
《公益時報》:事實上,紅十字會是一個在國際範圍內都得到各國政府廣泛和直接支持的人道組織,比照國外紅十字會得到政府的支持環境,中國政府對於紅十字會的支持有哪些差異?
王汝鵬:在日內瓦召開的第30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決議指出,“各國紅會是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各國政府和各國紅會在各個層面上享有特殊和顯著的合作關係,此種關係具備國際和國家法律基礎。”基於紅會與政府的這種特殊關係,包括中國、美國、瑞士、英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等國家在內的很多國家,都有制定保護和支持國家紅十字會的相關法律法規。因此,世界各國紅十字會與政府的關係都非常密切,都受到政府的廣泛支持和直接資助,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的收入佔到紅會收入的50%以上,挪威紅會、香港紅會的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收入甚至高達80%.政府資助資金一般用於三個方面:購買公共服務、開展人道外交和國際救援、紅會工作人員等基本費用支出。
與上述這些國家相比較,中國政府的財政資助佔比很小,以總會為例,2008年和2010年因有汶川地震和玉樹地震,接受捐款較多,財政撥款佔收入比分別只有4%和7%,常態年份的2009和2011年,分別也只佔24%和34%.這次國務院《意見》提出,要根據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能,逐步增加對紅十字事業的經費投入,建立並完善政府向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對此,我們充滿期待。
《公益時報》:《意見》要求積極推進紅十字會體制機制創新,改革和完善紅十字內部治理結構,加大上級紅十字會對下級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業務指導、工作督查以及人事協管權。那麼,對於此前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的關係應該如何認識?這種關係有何利弊?今後的改革將如何具體推進?
王汝鵬: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是《紅十字會法》規定的。從立法後的評估來看,這種軟性的業務指導關係,在實踐中的確暴露出很多軟肋,管不了人財物,肯定就缺乏制約力和管控力。但這個問題並非中國紅會獨有,在其他一些國家紅會也存在類似問題。
這次國務院《意見》除了強調“業務指導”之外,還增加了“財務監督”和“工作督查”的內容,特別是在人的管理上,明確提出“下級紅十字會主要專職負責人的任免提名要聽取上一級紅十字會的意見”.這些新的具有突破性的規定對於加強和改善紅十字會系統人財物的管理肯定會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國務院要求加強紅會這些方面的管理監督措施,並不是有些人所説的垂直管理的概念。下一步,總會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紅十字會法》的修訂工作,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紅十字會的外部管理體制和內部治理機制。
《公益時報》:《意見》提出,各級政府要把紅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據記者了解,這樣的要求尚屬首次,請問有怎樣的意義和作用?
王汝鵬:國務院要求各級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明確把紅十字事業的發展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戰略來統籌考慮,這的確是以前沒有過的。我覺得它的意義是非常深遠的。這樣一個舉措,一方面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發展紅十字事業的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視;另一方面,對紅十字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將産生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使紅十字會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參與“三救三獻”、國際人道援助以及開展民間外交等方面進一步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益時報》:《意見》中要求紅十字會在建立綜合性監督體系方面將建立“社會監督委員會”,這將是一個怎樣的機構?
王汝鵬:建立社會監督委員會是讓公眾參與紅十字會監督工作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這方面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已經先行一步,早在2009年就建立了由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的社會監督委員會,公開招聘監督巡視員,對紅基會的捐款管理、資助項目等進行跟蹤檢查監督,並向社會監督委員會提供監督巡視報告。目前,江西省紅十字會也在進行試點工作。我們將在總結紅基會和江西紅會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抓緊籌建總會層面的社會監督委員會,然後逐步向地方推廣,把國務院《意見》的要求儘快落到實處。
《公益時報》:《意見》中提出“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去年紅會曾公開招聘職員,也引起不少關注,效果如何?紅十字隊伍的職業化目標是什麼?
王汝鵬:人才是事業發展的關鍵要素。未來紅十字會的改革與發展將把職業化建設作為重要的戰略舉措。去年10月份以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我們加大了引進人才的力度,面向全社會組織了中層幹部的公開選拔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公開招聘;現有在崗人員實行了競爭上崗和輪崗交流,並進一步改革內部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同時加強教育培訓,建立專家智庫,促進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提高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職業化水平,以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專業素養和敬業奉獻、清正廉潔的紅十字工作人員隊伍。從近一年來的實踐情況看,反映是好的,效果是明顯的。
中國紅十字會誕生和歷史沿革
中國紅十字會于1904年3月10日在上海創立,至今已走過一百多年的歷程。
1904年2月(清光緒三十年),爆發了日俄戰爭。上海海關道沈敦和等人出於義憤,發起成立“東三省紅十字普濟善會”.這是中國最早的和紅十字有關聯的組織。
1904年3月10日,清政府邀請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協商成立了“萬國紅十字會上海支會”.清政府撥白銀10萬兩作經費(各地紳商及衙門也勸募20萬兩白銀)。這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前身。1907年更名為大清紅十字會。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大清紅十字會改名為中國紅十字會。1919年7月,中國紅十字會加入紅十字會協會。1933年,改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開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改組會議(實際為新中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改組事宜。
在國際上,改組後的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于1950年9月5日電告紅十字會協會,並派代表參加第21屆理事會。
延伸閱讀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組織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秘書處設在日內瓦。該組織還設有5個地區辦公室,並在全球設有許多代表處。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及組織變動。聯合會的最高機關是每兩年舉行一次的大會,由全體國家紅十字會的代表參加。大會選舉聯合會主席。理事會由聯合會主席和副主席、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選舉出的20個國家紅十字會的代表組成。
財務
聯合會預算的主要部分來自國家紅十字會捐款以及投資收入。聯合會每個成員的法定供款的標準由財務委員會制定,並經大會批准。任何額外撥款,尤其是對不可預見的救災援助任務的撥款,均由聯合會發出倡議,由各個國家協會、各國政府、其他組織、企業和個人自願捐款。
紅十字會與政府關係
由於紅十字會在戰時的特殊地位,所以即使紅十字會的精神要求“中立”于政治之外、“獨立”于政府之外,但許多國家的紅十字會都由國家領導人或其配偶擔任榮譽負責人職務,而實際主事者許多也由政府官員轉任,或有極為密切的關係。比如日本皇后美智子曾任日本紅十字會名譽總裁,朱維良中將曾任新加坡紅十字會主席,原海軍中將瑪莎 約翰遜 埃文斯(Marsha Johnson Evans)曾任美利堅紅十字會長,德國總統霍斯特 克勒(Dr. Horst Kohler)曾任德意志紅十字名譽會長,查爾斯王子(HRH The Prince Of Wales)曾任不列顛紅十字會長。
“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會的“紅十字”(包括紅新月及紅水晶)是一個國際專有標誌,依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紅十字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非戰時僅有各國紅十字會或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可以使用,戰時則作為戰地醫療人員的保護標誌,任何武裝部隊均不得攻擊標誌紅十字的車輛、人員、設施,否則即被視為“戰犯”.
(據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