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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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網站公佈了民政部近日印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基礎上,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運作中的一些具體行為的進一步規範。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這些年,國內各色基金會遭遇的公信危機,基本就在於粗放型的規矩與現代法治社會的規則極不合拍,以至為尋租貪腐提供了體制性漏洞。截至去年底,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會組織有2500多家,同比2005年翻了一番,總資産超600億元。在基金會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的同時,基金會組織專業化程度低、內部治理不規範、信息公開水平不高等問題日益凸顯。經歷了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造假、河南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投資等接二連三的醜聞之後,重整秩序、重塑公信,已成為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當務之急。
值得肯定的是,民政部新版的《規定》為重構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法理而言,基金會就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産,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而公開則是其贏得公信的底線。前幾日,小傳旺事件中收取社會捐贈的志願者組織“天使媽媽”一度受到網友質疑,就因為未曾及時公開收支信息。可見,任何時刻,規範的信息公開對基金會而言都如生命般重要。
此次頒布的《規定》,亮點有三:一方面,明確了基金會較短的信息披露週期。這也意味著相關信息從“應該披露”走向“強制披露”,有了時間節點,更便於輿論“按‘時'索驥”,為此後的問責提供了可靠依據。譬如《規定》要求,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小于或等於3個月的,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正如民政部前慈善司司長王振耀説,這一力度“已經趨於國際標準”。此類具體而富有針對性的時間要求,為基金會信息公開套上了一道制度化的緊箍咒。
另一方面,強化了基金會底線的公益性要求。增進公共利益,禁絕與商業牟利有染。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不論是草根組織,還是“正規軍”,只要是非營利活動都可以獲得基金會的資助;二是關上了基金會借殼入市的大門,防止公益基金成為不當得利的唐僧肉。譬如《規定》明確要求,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等。
此外,細化了基金會從成本到監督方面的嚴苛標準。試行的《規定》與4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進一步明確了項目人員的工資福利應計入“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和“公益事業支出”的規定;將“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改為“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提出基金會內部制度的公開不再區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都應當予以公開。這些細節的變化,體現了《規定》不只是立足於信息公開,更著眼于整個基金會規範管理的制度構架。
當然,其實早在2006年,民政部就頒發過《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要求基金會向社會公佈年度工作報告、募捐活動的信息、資助項目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告。遺憾的是,這些要求不少成了一紙空文。如今,新《規定》來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教訓仍歷歷在目,要想真正管好基金會,讓每一分善款都能善始而“善終”、讓公開透明真正成為中國慈善的內生力量,還須更配套的執行力與監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