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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事業促進條例有望年底前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1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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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經濟特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計劃今年年底前出臺。”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長侯伊莎在日前閉幕的首屆中國公益慈善項目交流展示會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在侯伊莎提供給記者的條例專家論證稿中,許多內容在中國屬於超前。如實行慈善組織先運作後登記,放開對慈善組織的財務管制,允許慈善組織投資債券股票等,規定義演、義賽等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最高不得超過募捐所得的20%.

  慈善組織實行直接登記制度

  根據論證稿,慈善組織實行直接登記制度,並且可以先運作後登記。

  6月21日,在深圳市委常委會議上原則通過的《關於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意見》就已提出,今年7月1日起,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均改為業務指導單位,申請成立社會組織,由民政部門直接審查登記。

  “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至今尚無明確規定。本次立法擬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先運作後登記,比直接登記制度更寬鬆。”侯伊莎告訴記者。

  慈善組織可以先備案後運行,不過運行一年還不註冊,民政部門就會對其處1萬元到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組織將被取締。

  慈善組織可投資債券股票

  論證稿的起草者們認為,慈善組織的財産多元化和財産保值增值是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但是現行政策對慈善組織的財産管理限制頗多,不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

  因此,論證稿致力於放開財務管制,提高慈善組織的經營能力和服務能力。其明確把投資經營收入作為慈善組織的收入來源之一,因此,保值增值的手段也擴展到儲蓄、投資實體、購買債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託等多種方式。投資經營收入和社會捐贈收入的性質不同,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財務管理上,捐贈收入和投資經營收入應分立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侯伊莎表示,此舉並非無依據可循。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産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實踐中,主管部門過分強調資金安全,對保值增值設置諸多限制。本次立法擬對這些限制進行突破,規定投資實體、債券、股票、基金和公益信託均可作為保值增值的渠道。

  義演成本不得超募捐所得20%

  儘管降低設立門檻,放開慈善組織的投資經營約束,但“寬進”還輔之以“嚴管”.

  論證稿規定,募捐活動成本支出的比例原則上由慈善組織綜合考慮募捐方式、規模等因素予以確定,並在募捐方案中公佈,但是一般不得超過募捐所得的10%,義演、義賽等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最高不得超過募捐所得的20%.

  論證稿還規定,慈善組織在慈善項目執行完畢後30日內,應當將項目完成情況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與捐贈人有約定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結果。慈善組織對開展的慈善項目,應當實施跟蹤監督,對完成的慈善項目開展績效評估。

  媒體廣告版至少8%發佈慈善內容

  論證稿還對社會參與作出規定,特別規定了“新聞媒體應當以不少於全年發佈商業廣告版面或時間的8%發佈慈善信息,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公共場所免費為慈善活動提供場地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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