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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募捐條例》正式立法 9月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16: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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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上海市募捐條例》日前正式立法,並將於9月1日起實施。

       對於公益慈善事業來説,這部地方立法有何亮點?如何依照《條例》規範募捐活動,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記者昨天約見了相關專家。

       亮點一首創募捐方案“備案制”

       作為上海的地方立法,《條例》具有很多創制性的內容,“備案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條例》要求,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募捐活動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募捐方案內容大致應包括募捐活動名稱、目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等。

       “這是上海首創,其他地方立法採取的是行政審批方式。”參與起草《條例》的市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胡增耆指出,從審批到備案,政府與募捐組織的關係從過去的“審批關係”變為了“指導關係”,這有利於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備案不符合規定怎麼辦?《條例》規定:市或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督促募捐組織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方式發生變化的,募捐組織應及時告知市或區縣民政部門。

       能做出這一改變,這和上海募捐活動的良好基礎密不可分。目前,上海有100多個募捐組織,其中三分之二獲得了公益慈善組織特有的“免稅發票”.“一旦有人‘瞎搞',就會面臨拿不到發票的窘境。”胡增耆説,通過對發票源頭的控制,上海的募捐組織基本做到了規範操作。

       亮點二

       募捐活動中,公眾感受最強烈的問題是什麼?立法調查給出的答案是:信息公開不夠、缺乏透明度。

       為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監督權,《條例》明確:由市民政部門建立統一的募捐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募捐信息服務,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條例》還規定,募捐組織應當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募集財産的使用情況,每年不少於兩次;募捐組織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本組織上一年度的財物審計結果。

       從過去的“自我公開”變為現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市慈善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方國平坦言,這將對基金會今後一段時期內的工作提出挑戰,基金會上下會嚴格貫徹落實,並將信息公開作為工作重點。他相信,“信息越是公開,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力將越強。”

       信息公開的重要一環是監督管理。《條例》因此創制了信息查詢制度。捐贈人有權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信息進行查詢,募捐組織必須答覆。捐贈人對答覆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核實,甚至要求政府核查。此外,對於“社會監督”,《條例》則規定:市民政局應當設立統一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

       亮點三

       募捐組織的工作經費如何列支?相關管理《辦法》和《條例》早已明確:各級紅十字會用於項目的支持費用不得超過本級接受捐款的6.5%;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實踐表明,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儲存、轉運和發放捐贈物資,實施慈善救助項目,都需要一定工作經費,但支出比例必須嚴格限制。胡增耆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了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四部分費用支出,但卻沒有支出項目和比例。此次,《條例》明確:因募捐、開展公益活動所産生的工資、辦公費用等必需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集財産中列支的,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列支比例;國家沒有規定列支比例的,應控制在已公佈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已在財政撥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財産中列支。

       “這就意味著國家沒有規定列支比例的,募捐組織可以自行規定。這是一條大膽的規定。”胡增耆説,這一規定很有操作性,對成本管理留下更大空間,但“自行規定”並不意味著放任不管,這其實是無形中的“一道閥”,勢必會成為政府和社會監督的一個重要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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