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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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我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見義勇為的法規在1997年至2004年這8年內頒布。近7年來,見義勇為立法明顯遲緩。當下,城市化進程提速、流動人口持續激增,熟人社會正在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化,見義勇為這一最能體現人類互助精神的善舉也正在遭遇著愈發尷尬的處境。
呼籲出臺全國性法規
各地立法不同,造成同樣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待遇不一致
近日,一段上海寶山一輛公交車女司機被男乘客粗暴毆打的視頻在網上流傳甚廣,激起網民公憤。在譴責施暴者的同時,大家更對車內40余名乘客無一見義勇為的"集體冷漠"嚴詞聲討。
無人施以援手的現象讓人心寒,而見義勇為面臨的地域發展不均、法律位階偏低、立法相對滯後等困境更值得我們思考。
從199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到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近20年時間裏,我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規包括: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對此,相關法律專家指出,上述地方性法規的法律約束力並不相同。條例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規定是法規性公文,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辦法是提出具體規定的法規性公文,側重於行政約束力。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這些都屬於六級法律位階中的最低一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位階偏低現象顯而易見。
更為讓人心憂的是,我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見義勇為的法規是在1997年至2004年這8年內頒布的,佔全國相關法規總數的近2/3.近幾年來,見義勇為的立法步伐越走越遲緩。當下,我國城市化進程提速、流動人口持續激增,熟人社會正在向陌生人社會轉變。在陌生人社會中,見義勇為這種最能體現人類互助精神的善舉正遭遇著愈發尷尬的處境。相關專家認為,立法嚴重滯後難以跟上經濟和社會飛速發展的腳步是根本原因之一。
針對目前各地見義勇為立法進展緩慢的現狀,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地方五花八門的立法必然造成同樣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確立褒獎見義勇為行為的制度,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好制度。他建議,“如果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還需要一定時間和條件的話,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見義勇為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期後再上升為法律。”
“見義勇為涉及的問題是全國性的,並非一省一市獨有,因此,必須全國統一立法。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但其獎勵、救助標準應不低於全國性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如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