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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批“撞傷不如撞死”論調 稱生命不容“標價”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4: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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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尋喧嘩背後的真相:“撞傷不如撞死”?胡扯!

  “交通肇事,撞傷不如撞死”,這種説法在一些司機中流傳。有人竟以為:“把人撞死了,只要賠一次;撞傷了,可能要傾家蕩産養他一輩子。”最近發生幾起案子,就有司機受這種説法誤導,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後竟又實施了殺人行為。

  “撞傷不如撞死”的説法應予嚴厲譴責

  對於“撞傷不如撞死”的説法,廣東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佔同説,這種觀點漠視他人生命,不論出於什麼原因,都應在道德上給予嚴厲譴責!交通肇事後,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停車查看,報警和實施救助,或撥打120搶救受傷者。這是起碼的道德準則。如為逃避過失責任而實施更大的主觀犯罪,甚至故意殺人,則錯上加錯,法無可赦。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刑法學教授賈宇説:“對於一個有著正常心態的人來説,撞傷人與撞死人其所承擔的社會評價、心理壓力是大有區別的。肇事後直面現實、及時施救和積極賠付,不僅能給受害人以物質上、精神上理應獲得的慰藉和補償,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避免可能伴隨終生的愧疚、自責和陰影。”

  廣東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認為,持“撞傷不如撞死”觀點的人首先法律意識淡薄,而且應在道德上予以譴責。同時,我們也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正確理解區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傷人致死犯罪行為的區別,前者是無意過錯,後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罰責根本不同。

  那麼,撇開道德、道義上的缺失,“撞傷不如撞死”的説法成立嗎?

  從民事賠償看,絕大部分撞傷賠償低於撞死

  據了解,在交通肇事中,撞傷和撞死案件的比例大致是4:1,輕傷與重傷的比例也約為4:1。以廣東省2010年統計數據為例,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約24200宗)和死亡的案件(5435宗)比例約為4.45:1。在造成人員受傷的案件中,輕傷(約20000)與重傷(約4200)的比例約為4.76:1。

  廣東省交管部門告訴記者,交通肇事撞傷人後,存在多種可能,司機承擔的後果很多都被誤解誇大了。對司機撞人所需承擔的民事責罰也要分多種情況進行分析,包括輕傷、重傷、致死(包括情節輕微的、肇事後逃逸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多種情況),而且相關的刑責和賠償標準也各不相同,具體如下:交通事故僅造成人員輕傷,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的,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造成人員重傷且逃逸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律師齊精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需要賠償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致人傷殘的,需要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齊精智説:“交通事故傷殘分為十級,十級最輕,一級最重,一級殘疾賠償金數額與死亡賠償金數額相等,以後每級遞減10%,這樣,最輕的十級殘疾賠償金僅為死亡賠償金的10%。”

  “當然,如果一個人被撞成一級傷殘(植物人),肇事司機除了要賠付與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的殘疾賠償金外,還有鉅額醫療費需要承擔。正是由於醫療費的不確定性,被有的人恐懼地稱為‘無底洞’,導致了肇事司機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風險,使‘撞傷不如撞死’的説法得以流傳。”齊精智分析道,“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的比率是極少的,正常情況下,在絕大多數交通事故中,撞傷人肯定比撞死人賠錢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