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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修法保職工權益 擬規定女性經期勞動強度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1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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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日開幕。本次會議將審議《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規,審議市政府關於我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查辦危害民生案件情況的報告以及人事任免議案等。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今日審議的《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新增了關於女性經期保護的內容。

  現行條例內容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範圍作業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保護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女職工、未成年工人身傷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按照被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三千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內容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範圍作業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和經期保護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女職工、未成年工人身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按照被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孕期産期哺乳期有保障

  該草案于2010年11月24日一審後,有意見認為,按照《勞動保護監察條例》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應當增加對女職工經期的保護。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並對修訂草案作了相應修改。

  昨天下午,重慶晚報記者採訪了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法律專家陳昊。陳昊稱,孕期、産期、哺乳期和經期“四期”是婦女們避不開的,由於《勞動法》等上位法的規定,以及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目前婦女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勞動權利已經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證,但在女性經期保護方面,至今沒有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

  陳昊説,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工種是女性經期時不適合做的,比如女司機在經期一直坐在駕駛座上,就對身體有很大的損害,女清潔工在經期長期接觸冷水容易引起身體不適等。因此,在修訂草案中,對婦女經期的勞動權利予以了保障。如果修訂草案能獲通過,希望有關部門能在條例基礎上儘快出臺具體規定,比如經期可以請假等,並界定請經期假的具體條件以及假期長短等。

  經期假改為機動年假

  據了解,去年在全國兩會上提出“老婆干家務,老公發工資”的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今年就把“女性休經期假”作為提案遞交本月中旬閉幕的全國兩會,引起媒體和不少網民關注。有不少網友就表示,“鼎力支持出臺這一政策。女人真的很不容易,經期本來就很痛苦,去公司上班精神不佳要被上司誤會。請假呢,就要被扣全天工資。如果出臺這項政策,實在是太人性化了!”

  也有網友對女性的就業前景表示擔憂,有網友就指出,“這個提議表面上出發點很好,但實際上會使企業老闆們不得不考慮用工成本,使女性就業機會減少。”

  經期是女性的一種生理反應,也是一種個人隱私,許多網友擔憂這可能會把女性的隱私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一位網友就談到,“我覺得這樣也太沒有隱私感了,身邊所有人都會知道你這幾天來例假了。我覺得可以適當把婦女的年假增加幾天,可以由自己選擇怎麼休。”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除對女職工的“四期”權利進行保護外,還在加班、入職、同工同酬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單位強迫加班

  以後可以説不

  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週休假日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在不違背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堅持職工自願和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原則。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

  要入職先扣證

  以後行不通了

  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

  正式工派遣工

  應當同工同酬

  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同樣工作業績的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非派遣職工,支付同等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價格鑒證條例擬出臺

  涉案財物估價將有據

  重慶晚報訊 從犯罪嫌疑人家裏搜出的名畫究竟值多少錢,關係到罪行的量定。對於此類財物如何確認價格,我市將有法可依。即將審議的《重慶市價格鑒證條例(草案)》擬對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標的進行價格確認,為辦理案件提供價格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