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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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中國去年2月要求入學就業體檢禁查乙肝。今年2月11日,國內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發佈《2010國企乙肝歧視調查報告》稱,超過6成的國企入職仍查乙肝,超過3成企業仍對乙肝存明顯歧視。(2月12日《京華時報》)
儘管醫學上早已證明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在很多國家乙肝也非體檢必檢項目,但消除乙肝歧視的制度性革新仍歷時長久。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在2010年2月10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但從逾6成國企入職仍查乙肝的現實語境,讓我們窺見消除一種社會歧視的艱難。
探究起來,一些國企仍存在乙肝歧視,有缺乏科學認識乙肝病毒的問題,以及缺乏尊重公民權利的意識問題;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不得歧視乙肝患者,但對於採取歧視政策的企業單位沒有實施任何懲處措施,從而導致乙肝歧視多年來禁而不絕。
因此,消弭乙肝歧視不光是從行政策層面加以強制,最好儘快設立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定義。同時,對於發生的乙肝歧視等行為要給予懲罰。
目前,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佔總人口約1/10,如果他們在生活和就業中常受到歧視,不僅對個人而言,很多人會因為攜帶乙肝病毒求職無門;同時,對社會來説還涉及公平和公正的問題。試想,如果有兩個人同時競聘一職位,其中一人條件更好,經驗更豐富,卻因為攜帶乙肝病毒而被拒絕錄用,那麼這不僅對他個人不公,對社會也是非理性的。
反對社會歧視,緣於人人平等的現代文明理念,更應該從具體的法律方面加以規範,體現出法律的嚴厲性、懲罰性,就如國內嚴厲懲罰醉酒駕車一樣。我以為,讓乙肝歧視的企業單位面臨懲罰的風險,入學和就業領域的“乙肝免檢”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