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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益信託難脫尷尬處境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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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康婷) 中國信託業發展多年,從房地産信託到MBO信託,從出口退稅信託到法人股投資信託,一個個風險收益特徵迥異的信託産品不斷推出,但公益信託的發展卻始終緩慢。

  今年11月20日,在第八屆上海理財博覽會上,安信信託推出了關愛系列産品,在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綵排中不幸高空跌落致殘的舞蹈演員劉岩成為了關愛系列産品的受益人。

  據了解,關愛系列産品就是根據殘智障等特殊人群家庭的需要而設置的。其目的就是希望能為殘疾人士、殘智障兒童等特殊需求的群體提供信託理財金融服務。除此之外,安信信託擬將作為受託人所獲得信託報酬的10%的收益,無償捐贈給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分析人士認為,這是我國首例關愛殘智障群體類公益信託的面市,這意味著,我國的公益信託在更高層面上取得了發展,併為公益信託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安信信託嘗試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推出了一款關注殘障兒童的關愛系列類公益信託計劃,成為中國公益信託領域首家‘突圍’的信託公司。”

  另外,在11月初,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會委託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了一隻完全公益信託——中鐵精瑞愛心信託。據悉,中鐵精瑞愛心信託是單一資金信託,委託人為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會,受託人為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信託資金為100萬元整,期限為1年。

  安信信託和“中鐵精瑞愛心信託”們又讓人們引起了對公益信託的關注。

  總是尷尬的公益信託

  2001年中國《信託法》頒布時,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託,但近十年來,我國的公益信託發展仍然處於尷尬的境地,該類信託屢屢出現“叫座不叫好”的局面。我國現在雖然出臺了《信託法》,但是只是出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對於公益信託並沒有具體的制度規定,所以很多信託公司無處下手,無法操作。

  “5.12”汶川地震發生後,公益信託的作用得到重視,銀監會下發了《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開展以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體育事業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業務。但是《通知》卻仍然沒有解決公益信託的可操作性問題。

  制度的缺失、監管的缺位,往往令信託公司無所適從。“審批非常麻煩,再加上相關法律不完善,一不小心,就容易違規,這對於信託公司來説,風險很大。”一位信託行業內部人士告訴記者。

  此外,國內在信託業務稅收制度中,還存在重復徵稅的問題,特別是在不動産的信託設立轉讓過程中,這給公益信託的設立和運營帶來極大的困難。委託人將資産委託給信託公司時要交一次稅,而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要把資産還給委託人的時候,還要交一次稅,對於同一稅源産生二次徵稅。

  安信信託董事長張春景曾在接受採訪時談到,在我國信託業務稅收制度中,對於公益信託不僅沒有稅收優惠,反而存在重復徵稅的問題,十分打擊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的積極性。

  據了解,中鐵信託熱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信託“凝聚力量、傳遞愛心”的獨特製度優勢,給災區人民持續關懷與幫助,近年來推出了“衡平愛心繫列”、“普益愛心信託”等多個公益信託,共籌集善款700余萬元,産生了良好的公益示範效應。

  而“中鐵愛心(助學)系列信託”自2010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投資者認購中鐵信託約定的集合信託理財産品一份,中鐵信託將以投資人的名義向四川省希望工程捐贈人民幣100元,定向用於貧困中小學生助學,該捐贈對投資人的信託本金和收益不會産生影響。

  對於此公益信託的目的,中鐵信託相關負責人表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設立本信託。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信託資金用於災區的災後重建及教育事業援助等,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設,教育基礎設施、貧困學生助學與幫困等領域。

  挖掘公益本色

  公益信託最早發源於英國中世紀,如今已經形成了一個十分成熟而又完備的運作體系。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公益信託在業內卻呈現出舉步維艱的局面,信託制度還沒有在公益事業上起到應有的增值、保值、傳財、風險隔離等重要功能。

  作為一種源遠流長的財産管理制度,信託在發達國家得到了廣泛運用。英國是信託業的鼻祖。信託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但隨後在美國、日本等國得以繼受並迅速發展。在美國,信託適用的範圍極廣,領域甚寬,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共政策,可由當事人依據不同的目的創設各種信託,如教育信託、自由裁量信託、信用信託、慈善信託等等。

  不過任憑信託如何海闊天空地發展,信託在它的鼻祖地始終投有脫離其本色。歷史上,英國人就習慣於死後將財産捐獻給社會.以弘揚宗教精神;現實制度中,英國也對公益性質的信託採用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人們將財産捐獻于公益事業。如今,隨著公益慈善活動在全球富人家族中的愈發流行,出於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以及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而設立的各類公益信託也隨之在全球盛行。

  作為公益信託運營的主要模式,美國現代基金會涉及的領域,包括教育、科技、農業、醫療、衛生、宗教、藝術、文化、環境保護、貧富差距、種族平等等問題。

  利用公益信託發展公益事業是美國的重要舉措,公益信託的設立十分方便,無須註冊登記。美國民眾的捐贈意識強烈,據稅務局統計,平均家庭年捐贈額高達1000多美元。社區基金會是美國最早利用信託制度、結合民間力量從事地方公益事務的基金會,也是當今美國慈善事業中發展較快的機構,目前數目約有600多個,資産總額達230億美元。

  截至2008年5月,我國尚無公益信託的成功嘗試。汶川地震之後,“西安信託5.12抗震救災公益信託計劃”以公益信託方式推進災區的教育事業,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託在我國的嘗試。

  汶川地震發生後,公益信託的作用得到重視,於是,不少信託公司紛紛嘗試“類公益”信託産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質和“類公益”性質的信託計劃,其在國內仍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託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託計劃,則更是少之又少。

  公益信託現雛形

  2001年中國《信託法》頒布時,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託,但我國公益信託的嘗試始於汶川地震後,儘管如此,在多年的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公益信託的雛形,現實中所存在的公益信託的雛形也為公益信託的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例如在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設有中國青基會公益紀念基金。該基金以長期資助青少年發展事業為宗旨,接受捐贈人的捐贈,捐贈人獲得基金的命名權。共分為四種類型:創始基金、專項基金、遺産基金和公共基金。還有類似“希望工程——金龍魚農民工助學基金”、“濮存昕愛心公益基金”等專項公益基金。還有我國目前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貧基金、助殘基金、勞保基金、醫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都是公益信託的雛形。其中,最具名人效應的楊瀾“陽光文化基金會”,就是巧妙地利用信託制度結合慈善事業,促進文化交流、環保和教育方面發展的一個典範,但其運用信託制度發展公益事業之事宜也鮮為人知。

  這些情形的存在無疑表明了現實的一種需要。但是這些“公益基金”無不存在管理和運營上的問題。為什麼不能依照信託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規制呢?

  分析人士對此認為,首先,信託法中規定了公益信託的原則和一般規則,但是卻沒有明確相關事項,導致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而難以適用。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公益信託管理中很多事項,例如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公益信託受託人的辭任、受託人的變更、公益信託的檢查、公益信託目的的變更、公益信託的終止等都需要管理機構的批准和監督;但目前尚未確定究竟由哪個政府部門作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致使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管理無從談起。其次,國家沒有為公益信託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信託法第61條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但是具體鼓勵發展公益信託的措施,例如稅收措施還沒有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和組織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當然民眾對於信託的陌生感也是原因之一。

  信託登記制度成突破口

  在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上,由我國信託制度拓展、創新,從而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快速發展的時代已經日趨成熟。

  但是制度的缺失、監管的缺位,往往令信託公司無所適從。信託體制尤其是公益信託的法律法規體制的完善,制度和機制的配套,是當前信託業務發展的首要任務。

  發達國家的公益信託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於企業和個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稅功能,特別是面對高達45%的遺産稅,公益捐贈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贈目的。

  相比較而言,我國尚無遺産稅,也沒有對公益信託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相反,國內在信託業務稅收制度中,還存在重復徵稅的問題,特別是在不動産的信託設立轉讓過程中。委託人將資産委託給信託公司時要交一次稅,而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要把資産還給委託人的時候,還要交一次稅,對於同一稅源産生二次徵稅。

  同時,公益信託法的原則及規定,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關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哪些是有權批准信託成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這都給公益信託的設立和運營帶來極大的困難。

  此外,由於公益信託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類受益人,沒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因此《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但是《信託法》或其他法規並未明確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未履行監察職責時的責任認定等問題。

  而信託機制在參與公益事務,為社會資源與慈善事業之間架橋鋪路,為基金會資産管理服務以及擴大富人階層慈善意識等方面,都將能起到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富快速積累之際,抓緊建立和完善慈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建立和健全公益信託相關的法制法規,將為公益信託在參與公益事業,尤其在扶貧救災、振興意識與文化以及環保等方面,將會起到更大的現實意義。

  目前,證監會正在爭取國務院辦公廳儘快通過《信託公司信託登記試行辦法》,辦法通過後,信託登記問題也將迎刃而解,這將為公益信託的發展奠定基礎,目前限制公益信託發展的種種障礙,也都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