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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麼單位都能搞“慈善募捐”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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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寧波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標誌著我市在全國率先開展慈善事業立法工作。有代表稱,今後借公益活動牟利或炒作的現象有望得到遏制,而頗受社會質疑的慈善公信力也有望得到提升。

  募捐主體混亂催生地方立法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慈善事業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諸如慈善組織、募捐和捐贈等慈善事業發展中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無法可依。

  市民政局局長楊雄躍表示:“目前慈善募捐主體比較多,不規範募捐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部分公眾對慈善活動不信任。”

  寧波現在有多少募捐機構?昨天,記者從寧波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在寧波活動的公募機構有40余個,其中截至今年4月下旬由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各類基金會有19家。“對於公募組織的設立我們一直把關很嚴。”該局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或許,由於寧波是全國聞名的愛心城市,在現實生活中,每當某個地方遭遇災情或某人碰到困難時,有的組織或個人也不管有沒有募捐資格,就利用各種形式搞募捐。有的單位在募集時還定標準,比如領導捐500元,中層捐300元,普通職工捐100元……

  “募捐發起隨意、運作不夠透明、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迫使我市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加快立法。”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負責人昨天表示。

  不是什麼單位都能搞“慈善募捐”

  該條例草案對募捐主體做了界定,明確“慈善組織可以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一致的募捐活動。”對於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會公開開展募捐活動,草案要求其會同慈善組織共同進行,並到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所得善款納入慈善組織統一管理。慈善組織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

  另外,對於特定範圍內互助性的募捐活動,該條例草案也做了靈活性的規定,即為了幫助特定對象,可以在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範圍內開展互助性募捐活動,所募得的善款以及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公示。

  對不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擅自開展募捐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假借慈善名義騙取錢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産品捐贈應提供質檢書

  “甩捐”現象在公益界並不少見。有些企業將庫存的沒有辦法再銷售的産品直接捐給災區、貧困地區、福利院,同時借助媒體的炒作,在博得好名聲的同時又達到減少庫存成本的目的。該條例草案提出,捐贈人捐贈的財産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的批量産品應當提供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捐贈人捐贈專業器材的,應當提供安裝、調試和操作培訓等後續服務工作。

  慈善組織要向社會公佈收支

  不少捐過款的人可能都有疑問,我捐的錢都花在什麼地方?該條例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制定年度慈善項目支出計劃。每年慈善項目總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但捐贈人就捐贈財産的使用範圍、對象和期限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慈善組織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執行完畢後30日內,應當將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並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備案,同時接受審計監督。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包括慈善資産狀況,捐贈財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情況在內的信息,捐贈人要求查詢這些信息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提供。

  建議增加對“諾而不捐”的追索條款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趙永清建議,條例草案對捐贈者“諾而不捐”的行為應作出明確規定,捐贈人所捐贈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募捐組織應與捐贈人簽訂載明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合同。捐贈人不履行捐贈合同或者捐贈承諾的,募捐組織應該向捐贈人追索;追索未果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