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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國家賠償條例不能缺少配套措施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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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經濟參考報10月25日報道,10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引發網友關注。這一條例將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明確了向責任人追償的標準,還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支付申請應予審核,取消了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制度。網友們在肯定這個條例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表達了一些擔憂。

  肯定:財政有保障,責任人要賠償

  署名“單士兵”的博客文章説,現在一些地方受財政使用限制,即便想對受害人實施國家賠償,資金問題往往也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樣一來,很多遭受苦難冤屈的受害人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而此次“送審稿”規定,各級政府都應該保證國家賠償的專項資金,這無疑為求解資金難題提供了一把鑰匙。現在明確賦予各級政府在國家賠償上資金投入的責任,徹底解決了國家賠償資金來源不明的弊端。文章還認為,國家賠償的啟動程序更趨嚴謹合理。“送審稿”確立了政府財政與相關義務機關在國家賠償問題上的各自職責,如果再出現國家賠償久拖不決的現象,也就可以順利找到應該被問責的主體。

  網友還認為,這個條例的另一大亮點是,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這勢必將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感,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率。

  署名“斯文漢”的博客文章説,如果上述內容獲得通過,那麼一直存在的國家賠償費用都由財政買單、責任人卻免於承擔的舊格局,就由新出臺規定的實行而被打破,並且勢必出現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責任、提高公務活動能力和水平的效應。

  署名“晏揚”的評論文章説,客觀而言,冤假錯案不可能絕對避免,因而國家賠償是國際通行制度。但是,國家賠償花費的是公款,而公款源於民眾所繳稅費,這樣一來,國家賠償就變成了民眾 買 單 。 這 無 疑 是 極 不 合 理的———民眾並沒有犯錯,憑什麼要為他人的錯誤買單呢?因此,國家在完成賠償義務之後,理應向相關責任人員追討賠償,讓他們承擔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如此才是公平正義的,也是對納稅人的權益負責。

  擔憂:會有新隱患

  署名“東東”的博客文章説,既然向責任人追討賠償,那麼要糾正冤假錯案的難度將大大增加。各種責任人員會極力抵制,難以主動改正錯誤。除非在輿論高度關注和與此無關的領導的追問下,才可能糾正。可能會出現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責任人或有可能問責的人員共同瞞上欺下,反而使得有可能平反的案件難以昭雪。當然,向責任人追討賠償利大於弊,但其弊也不能忽視。

  署名“大成徐律師”的博客文章也表達了同樣的擔心:為了避免被追討,責任人必然想盡一切辦法掩蓋,國家賠償金會一拖再拖,最終會導致真相無法袒露在陽光下,賠償金可能依然難以到位,會有更多的上訪,更多的冤情。

  呼喚:配套措施跟進

  網友們認為,在責任認定、補償界定和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還需要有配套措施跟進。

  署名“晏揚”的評論文章説,責任人員為國家賠償買單,其前提顯然是冤假錯案的責任認定不能變成糊塗賬。眼下最大的問題是,有些責任人員製造冤假錯案是受到“上級”的指示或暗示,在責任認定時,他們成了責任人員,“上級”卻無事一身輕。也正因如此,對於責任人員的處罰,包括追討國家賠償費用等,“上級”定會就輕不就重、就低不就高。所以,責任人員為國家賠償買單的制度有了,但制度能否很好地落實,還需要其他措施相配合。

  署名“單士兵”的博客文章説,這種制度若真的順利固化下來,國家救助刑事受害人就能夠解決長期無米之炊的尷尬。接下來,關鍵就在於真正落實好補償對象和條件的界定,通過細節與程序的完善,讓國家賠償制度真正落實到位。

  署名“東東”的博客文章也表示,這種新的問責制度固然好,但也要配套措施出臺。尤其是需要選拔合格的公務員和司法人員,把好入口關,加強監督,對妨礙糾正冤假錯案的給予更加嚴厲的打擊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