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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上市公司派發年度股息代扣繳10%所得稅

 

CCTV.com  2009年07月31日 16: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網  

  據國家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94號

  成文日期:2009-07-2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東派發股利涉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際〔2009〕4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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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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