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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建住宅樓倒塌:房主該如何依法維權

 

CCTV.com  2009年07月02日 12: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業主應該及時聯絡銀行

  今天,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樹英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海倒塌在建住宅樓(本報近日連續報道)的業主不需要繼續還貸,而且有關部門應該對該樓盤相關單位全部實行財産控制。

  朱樹英律師還是中國房地産業協會常務理事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他曾在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工作過28年,從事律師工作20多年來承辦過近千件有關建築、房地産領域的非訴訟和訴訟案件。

  朱樹英錶示,他看到近日有些媒體在報道中提到,律師建議業主繼續還貸,“這值得商榷”。朱樹英認為,還貸的前提是,標的物存在並可作為抵押物,銀行按揭貸款給在建房屋的買主,以相應房屋作為抵押物,並且由開發商承擔回購義務。現在發放貸款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了,由此産生的直接法律關係是開發商和銀行之間的關係。此次事件的後果必將導致買房人重置房屋,要求買房人對已不復存在的倒塌房屋還貸顯然不應該。所以買房人對應由開發商提供房屋擔保的貸款享有抗辯權,可以依法停止還貸。

  朱樹英指出,現在,買房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及時給銀行發函,稱標的物因為眾所週知的原因已經不存在,還貸款後根本就拿不到房子。從法律角度説,貸款合同是一個從屬合同,買房合同是一個主合同。主合同的標的物不存在,從屬合同根本就不能再成立了。

  朱樹英認為,根據買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買房合同,開發商應不能依約提供房屋,這是根本性的違約,本案並非買房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是由開發商的根本性違約導致的。

  業主應得到多種賠償

  朱樹英認為,蓮花河畔景苑樓盤倒塌住宅樓的業主除了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外,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原房價與重置房價的差價,買房人重新購買在周邊相同標準的房子,其中的價差應該由開發商來承擔。另外,從房屋應當交付的時間到重新買房的時間中發生的租房損失也應當由開發商來承擔。總的來説,開發商要承擔損失範圍包括,凡是與倒樓引起的、有因果關係的損失都應該承擔。

  朱樹英解釋,以上説法的依據是合同法中相關條款。他表示,因為這個事件對開發商來説是一個根本性的違約事件,“雙方簽訂了買房合同,現在房子不在了,所以對買房人來説,是開發商根本性違約,而且開發商應該是第一責任人,買房人的索賠,開發商依法應當承擔。

  復旦大學保險係系主任徐文虎教授也表示,倒塌住宅樓的購買者有權利退房,“開發商是事件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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