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制定並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對部分上市公司就中國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提出的一些疑問給予明確。《解釋》中除特別註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解釋》明確表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
企業在確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公允價值確定的規定執行,不得改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值確定原則和方法。《解釋》發佈前未按上述規定確定所持有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對於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和利潤會計處理方法,《解釋》明確稱,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産(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解釋》同時對利潤表應當作的調整作出規定。《解釋》明確,企業應當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反映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後的凈額。“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凈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金額。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入損益的金額等信息。企業合併利潤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整。
《解釋》還對“在股權激勵股權支付的確認和計量中,應當如何正確運用可行權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解釋》明確,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條件,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確定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可行權條件中的市場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影響。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只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職工或其他方能夠選擇滿足非可行權條件但在等待期內未滿足的,企業應當將其作為授予權益工具的取消處理。
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