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的涂先生因工致殘後,由於單位未給他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南匯區法院判決該服飾公司一次性賠償涂先生21.9萬元。
2007年3月,18歲的外來從業人員涂先生到上海某服飾公司液壓衝床崗位工作。同年10月23日,涂先生工作時被衝床衝傷右手,造成六級傷殘。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涂先生的傷情構成工傷。事後,公司支付了涂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資1.8萬元及醫療費。因公司未繳納綜合保險,今年1月,涂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1.9萬元。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未作出裁決,涂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本市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按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被告服飾公司未為涂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涂先生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由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承擔涂先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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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