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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階層利益迫切需要協調平衡

 

CCTV.com  2009年06月03日 09: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我國社會全面深刻的變革,引起了社會階層結構的深刻變化和社會階層利益關係的結構性調整。社會階層利益關係的調整尤其是社會階層的利益矛盾凸顯,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逐步建立和諧的社會階層結構、制定合理的社會政策、引導社會各階層的樹立正確利益觀,協調與平衡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係、化解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才能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全面進步。

  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濟結構、經濟運行模式等方面發生了深刻變革,社會階層結構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兩個階級(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一個階層(知識分子階層)”的社會結構逐步呈現複雜的變化趨勢,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階層。與此相聯絡,社會階層利益關係也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即社會階層利益的分化、社會階層利益獲取途徑的多樣化、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的顯性化等。我國社會階層利益關係的變化尤其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的凸顯,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極為不利,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成一種潛在的威脅。因此,分析目前我國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的現狀、剖析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原因、研究如何化解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的矛盾、協調與平衡各社會階層之間利益關係,不僅是當前學術界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而且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亟待解決的複雜現實問題。

  一、全面深刻的社會變革導致社會階層的利益矛盾

  現階段是我國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深層原因。分析探討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度的缺陷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實質性根源。

  利益衝突的實質性根源是制度的缺陷導致的社會各階層對社會資源、權力、財富佔有的不平等,進而導致的利益分配結果的不公正。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範即那些規範人類行為的各種規則的總和,它包括法律、規章以及政府政策等。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從社會整體來看,制度作為一種變量,其變遷在影響利益內容和實現手段的社會條件中起關鍵性的作用。由於原有制度的缺陷和現有制度如政治體制方面與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相適應的民主法治體系的不健全、新的社會利益格局以及各種利益協調的政策與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利益關係新變化很難通過制度化手段達到有效協調,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違法現象增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增長。實踐證明,伴隨著每一次制度安排的變化,這種安排無論是政治層面,還是經濟層面,也無論是宏觀的制度調整,還是微觀的制度設計,都會帶來利益的分化和重組,突出地表現在社會各階層間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

  第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根本原因。

  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分配方式的變化,並引發人們之間利益關係的調整,形成利益分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極其深刻的變化,由原來單一的公有制,變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除原有的公有制經濟全民所有制的國有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社會主義集團所有制經濟外,還出現了非公有制經濟主要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等。所有制結構變革必然引起社會利益的調整和變動,引起階級、階層的分化和重組,進而引發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

  第三,分配方式的變化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直接原因。

  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變革和産權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分配方式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十六大確立了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這種分配方式的變化,除原來按勞分配的收入以外,出現了個體勞動和經營收入、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收入、按資産分配的收入、按經營成果分配的收入等等,使人們的收入分配來源呈現多樣化趨勢。不同的分配方式,形成不同的利益,並進而直接導致利益的分化。

  第四,利益觀念的變化是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産生的思想原因。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社會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分配方式及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觀念、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的差異增大。社會各階層從各自利益出發來考慮社會問題,使某些階層之間對一些社會敏感問題産生巨大的觀念衝突,從而導致社會階層之間互相不信任。比如收入差距的擴大,引發不同階層社會心理上的對立情緒,普通民眾對“先富起來”的特殊受益階層尤其是通過多種非法途徑和不正當手段聚斂社會財富的企業和個人産生強烈不滿;分配不公、官員腐敗、社會權利不公平等使中間階層和弱勢階層的人們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加上受傳統平均主義思想的影響,部分群眾難於認同社會階層利益分化,不能理性地看待階層利益差距的客觀必然性,從而造成利益觀念上的差異。由此引發階層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了嚴重威脅。

  二、社會階層利益關係的協調與平衡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發展,實質上就是對社會各階層利益關係的調整。社會利益關係的協調與平衡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我們應該積極採取措施,協調與平衡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係、化解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

  第一,逐步建立和諧的社會階層結構。

  世界經驗表明,一個現代化的國家必須要有較大的中間階層,才能保持社會穩定,也就是説,龐大的社會中間階層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從世界各國的發展過程來看,經濟增長並不必然帶來社會的穩定。如有些拉美國家人均GDP曾達到五六千元,但是社會結構是啞鈴型或是金字塔型,這種社會結構使得這些國家一旦發生輕微變化就出現了經濟倒退。在任何社會,中間階層都是維繫社會穩定的最重要的社會力量。首先,龐大的中間階層存在保障了社會的經濟穩定。中間階層是引導社會消費的最重要群體,當他們佔社會的大多數時,其生活方式就保證了社會龐大穩定的消費市場,從而為社會穩定提供了經濟支撐。其次,龐大的中間階層存在保障了社會的政治穩定。中間階層是介於強勢階層和弱勢階層之間的緩衝層,當他們成為社會的主體時,強勢階層和弱勢階層之間的矛盾就會受到阻止,社會矛盾就會大大緩和,從而為社會穩定提供了政治支持。再次,龐大的中間階層存在保障了社會的思想穩定。中間階層在思想觀念上趨於中立、溫和、保守,希望社會提供穩定安逸的生活工作環境。當這些人的思想在社會上佔主流時,極端的思想和觀念就很難有市場,從而為社會穩定提供了思想支柱。

  在我國,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特別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直接阻隔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並且直接造成了目前金字塔型的社會階層結構。因此我們不僅要從觀念上深刻認識到壯大中間階層的作用和意義,而且要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培育中間階層,逐步建立起和諧的社會階層結構,來保障中國社會的穩定和諧。

  第二,制定合理的社會政策。

  我國公平機制的不完善,再加上社會結構中的中間階層弱小,很容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這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成巨大的威脅。針對中間階層弱小的現狀,黨和政府必須制定和實施相應社會政策,積極發揮主觀能動作用。

  一要堅持科學發展富裕社會各階層。目前,科學發展是主題,富民強國是其出發點和歸宿。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社會各階層利益的關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生産力,積累社會財富以增加利益資源,通過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尤其是為社會中下階層提供就業機會,是協調社會各階層經濟利益的基礎。為此,必須充分發揮市場的引導作用,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産業、服務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促進多種形式的就業;國有企業也要盡可能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措施安置富餘人員;為適應勞動力供求結構的新變化,應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會參與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完善對弱勢群體的就業援助制度,建立促進擴大就業的有效機制。堅持科學發展,富裕社會各階層,一定要讓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為全民共享。

  二要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機制。充分發揮政權機構的能動作用,在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前提下,使市場在收入分配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調節是以市場為信號對經濟主體提供資源信息,調整其對資源的佔有和利用。在市場中,處於不同所有制經濟中的經濟主體通過等價交換勞動産品來實現自己的價值並根據其貢獻和地位獲得收入,按勞分配與按生産要素分配的結合,使資源的流動和利用更加合理;單純的市場調節容易造成分配不公,因此國家必須強化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即加大收入調節的力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強化對過高收入者稅收徵管力度,同時取締各種非法收入、整頓各種不合理的收入;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引導他們逐步熟悉市場的競爭,不斷提高競爭力,使其能持續地充當經濟發展、收入增長和社會穩定的中間力量;而對於弱勢階層,政府要加大扶貧力度,通過積極的扶貧政策,著力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讓他們得到更多的實惠。

  三要完善社會保障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要在經濟發展基礎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資標準,擴大覆蓋面,加大對弱勢階層尤其是特殊困難群眾的扶持救助力度。如解決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醫療和子女就學等困難問題。一方面,要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基金,要真正落實國民無歧視原則,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另一方面要全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並逐步提高農村最低保障水平。

  四要暢通社會階層流動的渠道。通過制度的改革和立法的完善,消除任何限定某些人參與競爭的制度性障礙,保障階層邊界的開放性。改革戶籍制度,使人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並保證遷徙者與遷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解決“農民工”及類似人員的身份問題;消除人才流動中的城鄉、區域、部門、行業、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機制。通過消除這些制度性障礙,使社會流動的渠道更加暢通,使中下階層成員有改變階層地位的機會。此外,加快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促進農業人口向城鎮人口轉移;發展教育、實現教育公平,使更多的社會成員受到更多的教育和專門的職業訓練,提高他們轉換身份的機會和流動的能力,從而增加社會流動的普遍性和均等性。

  第三,引導社會各階層的樹立正確利益觀。

  利益觀是指在一定的世界觀、人生觀的指導下,利益主體看待處理利益問題的價值取向、功利態度以及思維方式、行為方式的準則、標準和觀念。社會轉型期不同階層的利益觀念存在著很大偏差和偏離,積極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利益觀念,是正確看待和處理各種利益問題的思想保證。利益關係的調整與重構,容易使社會成員産生價值觀的衝突和心理的普遍失衡,部分成員受傳統的平均主義利益格局的影響,對利益分化認識不足,容易産生一些不正確的思想和行為,給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要靈活運用各種教育宣傳手段,加強正確利益觀的宣傳教育,從價值和思想道德層面規範和引導不同階層成員的逐利行為,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引導其樹立利益的獲取要合法合理和公平公正的觀念。通過建立合理的利益激勵機制,培養各階層的自立競爭意識、民主法制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使其樹立健康積極的利益價值觀。

  (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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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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