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8日電深交所最新公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稱,創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
股份限售制度是創業板市場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短,以免上市初期發起人股東過早、過快退出而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長,以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導風險投資等加大對早期創業企業的投入。
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情況的基礎上,《上市規則》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三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
2.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3.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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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