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3日發佈《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根據規定,上市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和重大資産重組涉及5%以上股權變更的,應當報送股權變更申請材料。
規定共12條,主要從行政許可、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三方面進行了規定。
根據規定,上市證券公司一個行為涉及多項行政許可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審核材料,符合行政許可條件。
如上市證券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等融資行為,同時涉及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並報送相關申請審核材料。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證監會內部已經審批事項在工作流程上做了協調,可以通過一個批文解決兩個或多個行政許可事項。
上市證券公司融資行為和重大資産重組涉及5%以上股權的,須報送股權變更申請材料。
此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具有表決權。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載明這一點。
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有七條,在對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對上市證券公司要求,如對上市公司年報,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情況,擬開展新業務或創新業務以及被採取監管措施情況的披露要求。此外,證券公司發生財務狀況惡化,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等,也要進行信息披露。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證券公司具有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雙重屬性,上市公司監管法規和證券公司監管法規之間存在協調和銜接問題。證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組織力量梳理相關法規,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
中國目前已有9家上市證券公司。
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