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規範的稅費體制和完善的價格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結構調整,公平負擔,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和建設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擬定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
一、成品油價稅費改革的總體思路
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在不提高現行成品油價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依法籌集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建設資金;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成品油價格。
二、關於燃油稅費改革
(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已審批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
(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安排。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費稅價內徵收,單位稅額提高後,現行汽、柴油價格水平不提高。
(三)成品油消費稅收入的使用。這次調整稅額形成的成品油消費稅收入一律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替代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的支出,補助各地取消已審批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並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給予必要扶持。
三、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國産陸上原油價格繼續實行與國際市場直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堅持與國際市場有控制地間接接軌,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和企業生産成本,又考慮國內市場供求關係;既反映石油資源稀缺程度,又兼顧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國內汽、柴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收和合理利潤確定。將現行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零售價格以出廠價格為基礎,加流通環節差價確定,並將原流通環節差價中允許上浮8%的部分縮小為4%左右。國家將繼續對成品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
國內成品油價格按完善後的機制運行後,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安排,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出租車在運價調整前,繼續由財政給予臨時補貼。漁業(含遠洋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補貼標準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各地要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相關問題及解決措施
(一)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徵稽人員。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多渠道妥善安置,中央相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
(二)確保取消收費政策到位。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後,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取消收費政策落到實處,嚴格禁止變相新增收費項目、亂收費。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嚴厲打擊虛假銷售偷逃稅款、油品走私、經營假冒偽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
五、實施時間
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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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