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的電子産品代工商富士康科技集團深圳公司多位員工表示,富士康近期大量變相裁員,公司嚴控員工加班,停招普工,並提出員工停薪留職計劃。(11月25日中新網)
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産物,在當時情況下採取的一個權宜之計,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越來越成熟,停薪留職越來越少,退出歷史舞臺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現在一些企業在當前特殊的時期,把退出歷史舞臺所趨的停薪留職拿出來用,顯然是有用心的。
面對這一切,我們不得不問,難道這麼做真的不違反法律嗎?在勞動法中,雖然沒有對停薪留職有什麼規定,但根據當時勞動人事部等國家部門出臺的《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當是指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制職工。而不是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中,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必備的勞動環境和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合同未到期而與員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是對先前約定之勞動合同期限的違反。
裁員不是我們所願意看到的,正因為如此,許多地方都採取措施來防止大面積裁員。最近,上海閔行區200余家企業在當地工會的號召下,集體作出“不裁員”的承諾。但是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停薪留職比企業裁員更可怕。
裁員是企業面對市場所採取的生存措施,只要它符合程序,我們可以接受。但是通過停薪留職來逼迫員工走人,這不但讓人害怕,也是一個法制文明社會不可接受的。有關部門在鼓勵企業作不裁員承諾的時候,恐怕更應該防止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職工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序裁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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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