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擴大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丁志傑教授認為,中國執行“走出去”的戰略已有5年時間,中國經濟發展到現在這個階段有更大的需求要求境外直接投資。同時,境外投資可以解決國內産能過剩的問題。過去,出於對風險的擔憂,對境外直接投資有比較嚴格的管控,此次擴大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是必要的和及時的。
《規定》還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登記,並對具體外匯管理操作環節進行了明確。同時還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後續融資提供支持。還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
《規定》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還完善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全過程監管,除設立、變更及登出等境外投資全過程的登記管理制度外,進一步確立與商務部共同實施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
外匯管理局表示,《規定》是進一步完善鼓勵境外直接投資的配套外匯管理政策,將便利境內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從事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産業政策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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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