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今天(19日)透露,審計署在審計金融機構時發現“股評名嘴”汪建中違反法律規定,非法獲得巨大利益,遂將此案件上報並建議相關部門立案查處。隨後,證監會在查證其違法行為後,開出沒收1.25億元非法所得、罰款1.25億元的“天價罰單”,並將其移送至司法機關。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證監會是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進行認定,並作出行政處罰的。這是至今為止,證監會第一次用此法條進行處罰。這是首例諮詢人員操縱股市被罰案,也是諮詢機構被認定市場操縱的第一例。
從事證券諮詢業的汪建中,因其經常出現在某電視臺推薦股票,而股民聽他評説分析後,常常發現他説的似乎很準。由此,汪建中及其所任職的“北京首放”,在股市中聲名遠播。
然而,名嘴黑幕被曝光後,無數為他“抬了轎子”後糊裏糊塗遭受損失的股民才知道自己被崇拜的“股神”忽悠了。
汪建中忽悠股民手法揭秘
年紀不大的汪建中,忽悠股民的手法卻相當老辣!有一老股民向記者感嘆,先買、推薦、再賣,在西方國家被稱之為“剝皮”。
據證監會調查,“北京首放”是一傢具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汪建中是該公司控股股東,並任執行董事和經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燦、汪小麗、段月雲等9人身份證,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10個。汪建中是上述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向社會公眾發佈諮詢報告,謂之為“掘金報告”,並將其提供給各大網站以及一些財經媒體發佈或刊載。因為經他們推薦的股票個個是“黑馬”,因此,“北京首放”的諮詢報告一時成為廣大投資者的“必讀物”。
北京股民張先生向記者表示,其實,汪建中和他的“北京首放”早在2003年就有名氣了。在2003年最後的幾個月,幾乎每個週一上午股市開盤,“北京首放”于上週五推薦的股票總是“黑馬”。為此,汪建中成為股市明星,頻繁出鏡。
事實上,“黑馬股”是可以造出來的:他們自己製作諮詢報告推薦某證券,在諮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佈前先行悄悄買入這些證券。諮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佈後,不明真相的公眾投資者,以信任他的心理紛紛追買他推薦的證券。等該種證券價位被拉高之後,他馬上悄悄高價賣出。以此方式,汪建中累計獲利125757599.50元。
司法認定證券犯罪並不容易
北京大學一位刑法專家對記者介紹説,對於這種新型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到底在刑法中適用何罪名,法律界也在關注探討。有人提出適用“誘騙投資買賣證券罪”。但是,這種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以及監管部門等,而且行為方面要具有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應兜底條款的罪名,比如,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如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或者與他人串通,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等等進行市場操縱的,該條有個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的。”
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則從另一角度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現在法院還沒有判,會定什麼罪不好説。而且,司法認定的證據和行政認定時需要的證據是不同的。刑法作為最嚴厲地處罰,講證據鏈,要環環相扣,但這項要求,對於處罰證券犯罪很難。因為證券犯罪的證據往往很難取得,更不要説完全要做到證據環環相扣。如果要完全做到,作出判決的時間將會變得更長。如果不判,僅有行政處罰又是遠遠不夠的。因此,不同部門法在證據的認定上如何銜接,需要認真研究。”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顧肖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針對證券犯罪,不妨引入證據優勢規則,在司法機關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前提下,可以適當運用推理。
針對股民受損之事,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今日向記者表示,他正在著手進行此事,代理股民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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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