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義興
對相關監管機關來説,不論以行政職責還是法律要求,相關部門都有義務對上述這個明顯涉嫌壟斷合謀的油價協議展開反壟斷調查,並按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才是。
中石油、中石化從元旦前開始的價格大戰,正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雙方在上海市場經過四輪調價後,終於達成的協議春節前不再降價,但這沒有阻止價格戰在全國其它地區的蔓延,石化雙雄的類似動作已在各地展開。
對此,毫無疑問的是,隨著燃油稅的推出,由於新價格機制的影響,現在就如人們市場所見,國內成品油價格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鬆動。儘管如此,上述中石油與中石化所達成的“春節前不再降價”協議仍然擺脫不了有壟斷合謀之嫌。
首先,就如人們所熟知,市場壟斷行為,就是一種對市場的獨佔與公平競爭的排斥行為,且由於其在性質上對正常市場競爭與消費者福利有著嚴重危害,所以歷來在市場經濟國家會受到嚴格禁止與處罰。而在我國自《反壟斷法》頒布實施後,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價格壟斷就被明文列為是禁止性行為。而以此對照,就是不説中石油與中石化現在國內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而只以上述兩巨頭之間的“春節前不再降價”協議而言,其在結果上不但使雙方相互之間的價格競爭就此消失,而且由其原有的市場絕對壟斷地位決定,此舉必定會在市場價格上對其它經營者形成打壓,最終在市場形成排斥競爭的影響。並且如此的價格協議,還會對國內石油市場壟斷進一步有所強化。
還有,應當明確指出,從我國的《反壟斷法》相關條款中不難看出,國內反壟斷的指向是反市場壟斷行為,而不是反市場壟斷地位。然即便如此,按《反壟斷法》明文規定,對現有壟斷集團所有的排斥公平競爭行為,也仍然在禁止之列。所以就此而言,雖然由目前的具體國情所決定,我們還不能打破國內石油市場的壟斷格局,但其所有、以及所可能有的的壟斷行為還是屬於禁止性市場行為。因而就此對相關監管機關來説,不論以行政職責還是法律要求,相關部門都有義務對上述這個明顯涉嫌壟斷合謀的油價協議展開反壟斷調查,並按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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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