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公佈了《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稱,證券公司自12月1日起可以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新增業務的時間間隔也由原先規定的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有專家分析,目前來看,融資融券業務年內推出希望渺茫,而股指期貨面世更是遙遙無期。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全文僅有一處提及融資融券,而業內人士更是分析,證券公司自12月1日起可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説明今年12月前,證監會不接受券商融資融券試點申請。此前,市場預計融資融券試點最快11月底就可以推出。
廣州安惠投資CEO陳國華特別強調,《規定》並沒有説明,券商需要準備哪些具體材料、滿足何種條件才能申請融資融券試點。目前已經進入11月上旬,如果到下旬證監會還沒有類似通知,那麼12月份券商會面臨“可以申請但難以申請”的尷尬,因為他們沒有時間準備相關材料。“依我看,如證監會不及時公佈相關申請材料細則,今年年內融資融券試點業務展開基本無望,因為包括籌備和遞交申請材料在內,證券公司都有很多流程要走。”陳國華説。
期指申請最早也要到明年中
記者注意到,《暫行規定》明確,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一般不超過4種。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分為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其中,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2種。如果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於創新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業務實施方案合規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
同時,《規定》縮短了證券公司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時間限制,將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准已滿1年”改為“超過6個月”。
而對於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兩項創新業務能否同時申請,有證監會人士稱,《規定》提到再次申請新業務時的上限是兩項,融資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貨要分自營還是經紀,如果是股指期貨經紀業務的申請,那麼只有期貨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貨的自營則是要經過證監會的批准才能做這樣的業務。
有券商人士昨天認為,12月證券公司基本只能申請融資融券,而按上述新規定申請的6個月時間限制,即使券商可以申請期指業務,最早也要等到明年年中才行。
規定解讀
關聯券商需規避同業競爭
《規定》明確,有股權控制關係的證券公司在開展同類業務時,需要採取有效措施規避同業競爭,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相同業務,但兩個公司之間達成協定,能夠達到有效規避同業競爭效果的除外。
另外,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一般不超過4種。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應經證監會批准。變更業務範圍分為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2種。如果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於創新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業務實施方案合規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