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稿)》,並於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規則總結了2006年以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執行與監管的經驗,特別是以股價異動為監管重點,進一步健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聯動快速反應機制。
與舊規則相比,新規則主要呈現這樣幾個特點。一是調整了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為順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新規則給境外公司到境內交易所上市預留空間。同時,新規則將為上市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仲介機構納入監管範圍,對違反規則的仲介及其相關人員,增加暫不受理該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文件的懲戒措施。
二是明確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強化公平披露。新規則詮釋了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基本原則的含義。強調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
三是強化大股東的交易行為規範和誠信監管。新規則重點強化了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規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履行違法買賣股票收益上繳的監督和披露義務。強調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自身應盡的及時、公平披露義務,以及在獲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時應恪守的公平原則。
四是加強董、監、高的交易行為監管。新規則重申公司董、監事和高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遵循的規定;加強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持股變動須提前向交易所報備,證券事務代表買賣公司股票也應當及時上網披露。
五是修改了首次公開發行中有關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根據新規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36個月內,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或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法人中轉讓所持股份。為適應全流通市場發展的需要,對於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前十二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
搶 眼 新 聞
|
|
|
|
|
|
|
|
|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