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記者 周?
昨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標誌著證券經紀人制度即將全面刷新。草案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也可以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
根據草案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後,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證券經紀人執業註冊登記,並申請領取由協會統一印製並編號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
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全面刷新,體現在草案中內容包括: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執業培訓制度、信息查詢制度、客戶回訪制度、投訴處理機制和經紀人檔案制度等。
草案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協會申請執業註冊登記前,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3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並組織後續職業培訓。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在營業時間內客戶能夠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派有關人員定期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投訴事項並及時反饋客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記載公司所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的處理情況等信息。
與此同時,協會將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提供證券經紀人有關信息的查詢服務。
草案要求禁止證券經紀人從事的行為包括: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或者資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戶賬戶;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作出承諾;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或者違反規定洩露所掌握的客戶信息;損害客戶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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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