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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難單飛更難 東方神起或將與公司庭外調解

 

CCTV.com  2009年08月05日 08:48  進入娛樂城堡  來源:東方早報  

要求解約的成員細亞俊秀、秘奇有天、英雄在中(左一至左三)

  被譽為韓國頂級組合的東方神起,5名成員中的英雄在中、秘奇有天和細亞俊秀上月31日提出臨時處理申請,要求與所屬經紀公司SM娛樂公司(以下簡稱“SM”)解除合同。不過韓國媒體認為他們應該協商解決,因為偶像組合“單飛”後的發展往往並不理想。

  要求解約的成員在聲明中表示,東方神起自2004年出道以來,工作日的睡眠時間只有3至4個小時;在唱片收入分配上,東方神起只有在上一張專輯賣出50萬張以上時,才能在推出下一張專輯時每人得到1000萬韓元,否則一分錢也拿不到。根據雙方的合約,東方神起要為SM工作將近15年(包括兩年兵役時間),這對於偶像組合來説,實際上等同於是終身協議,提前解約的賠償金高達數千億韓元。

  對此,SM于8月3日晚也發表聲明,稱東方神起從出道到2009年7月為止,從公司收到的現金就有110億韓元(約5000萬元人民幣),他們在廣告和肖像權的收入也不菲;合約時效也完全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SM還表示,有關工作安排都是雙方商議後再做決定的。SM最後強調不希望看到東方神起解散。

  對於這場訴訟,韓國媒體推測,庭外調解的可能性比較高。韓國《朝鮮日報》報道稱,東方神起通過協商繼續維持這支組合,才更有利於未來發展。

  韓國媒體分析稱,偶像組合解體後,成員難有上乘表現的原因在於韓國的流行文化特點。韓國粉絲對組合的忠實度要高於對歌手個人。尤其是,組合與單飛不同,具有成員之間互相取長補短的優勢。同時,偶像組合成員大多是小小年紀就出道,比起個人力量,更多要依靠經紀公司的策劃包裝。而且,旗下擁有成功偶像組合的經紀公司,大都是在電視臺及整個媒體圈內影響力頗高的大型策劃公司。因此,組合一旦解體後,就很難得到這些領域的支持。

  背景分析

  SM公司造星:狠投入狠剝削

  SM Entertainment是歌手出身的李秀滿于1995年創立的娛樂公司,從白手起家到目前幾乎壟斷韓國偶像市場。1998年,SM公司把旗下的H.O.T、S.E.S介紹到中國、日本,掀起了亞洲“韓流”熱潮。2000年4月,SM上市發行股票,成為韓國第一個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雖然旗下組合屢屢風靡亞洲,但解散或集體跳槽的狀況也層出不窮,關於SM苛刻的傳聞並不是空穴來風,據韓國業內人士透露,韓國藝人,尤其是歌手,往往在成名前要經歷一段很長的練習生階段,通常是四五年。公司往往選拔一批十幾歲的孩子,然後進行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每天8小時的聲樂、舞蹈訓練,甚至整容等等,一番精美包裝後再對外推出組合。從行業利潤上説,藝人低齡出道可以為公司多演幾年多賺錢,而且藝人年紀越小,包裝的成本越低,可塑性強,利於公司培訓。但由於歌手尚處於青春發育期,過度的訓練、心理負荷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響,這是一筆難以挽回的青春預支。而SM推出的很多組合,由於人多,包裝程度大,成本高,出道後都要大量工作為公司賺回成本。知情人士透露:“東方神起與super junior是同一時期的練習生,東方神起出道早。那一批30個練習生,只有18個成了名。公司就要在這18人身上賺回30人的成本,所以他們雖然在舞臺上很光彩,實際個人卻賺不到錢。這樣一折騰,東方神起出道5年,也沒賺多少吧。 ”

  一直以來在韓國經紀公司和藝人簽訂合同時都明確規定,若是藝人違反合約必須交納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是SM公司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數額格外龐大,甚至高出通常規定的3-5倍之多。因為SM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打造明星,當然其成本也是相當大的。據悉,在推銷一個未來的超級明星時,公司至少要花5萬美元,多的則可達35萬美元的宣傳費。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所以一般韓星們賺到的錢大部分是歸公司所有,藝人只得遭受所屬公司的“剝削”。據悉,H.O.T在最當紅的時期賣出一張唱片,每人只得20韓元(約人民幣0.16元 ),再扣掉版稅官稅,只剩下7韓元(人民幣5分錢)。(記者 李雲靈)

責編: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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