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瀵逛笉璧鳳紝鍙兘鏄綉緇滃師鍥犳垨鏃犳欏甸潰錛岃紼嶅悗灝濊瘯銆/h3>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最新消息:證券民事侵權案司法解釋將出臺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1日 10:51)

  上海證券報消息:記者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採訪時了解到,證券市場和司法界共同關注的有關審理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已草擬完畢,並將於近期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一旦獲通過,即可對外公佈,並指導法院的相關審判實踐。據透露,該司法解釋獲通過並公佈的時間,極有可能是在本年度餘下的數周內。

  據了解,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主要對訴訟參與人的確定、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認定、賠償的範圍以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進行了規定。而這樣一些實體性並能實際運用於相關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等審判實踐的內容,正是最高法院年初出臺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所沒能涉及的。一旦司法解釋出臺,法院審理證券民事侵權案件可依據的法律體系即告完備。屆時,該司法解釋將與年初出臺的通知以及已經生效的其他法律一起,構築起一道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追究虛假陳述者責任的法律屏障。

  確定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的參與人,特別是原、被告,是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據了解,在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凡符合最高法院年初發佈的通知中規定條件的投資人,均可成為原告,但只有其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原告,才可能最終勝訴。而案件的被告則相對複雜,既可以是發行人、發起人等股票的發行主體,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主承銷商等仲介機構,還可以是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甚至新聞媒體的有關人員也可能成為被告。

  如何確定證券民事侵權案件中應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及如何確定損失的計算方法,一直是法院迄今難以真正審理該類案件的重要原因。據了解,在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中,股款及銀行同期利息、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等,可能成為在證券發行及交易市場中,虛假陳述人應賠償的損失。

  儘管記者從有關方面難以獲得關於損失的具體計算方式,但計算時的基本原則卻已經明了,即虛假陳述行為人只應對其虛假陳述致使投資人所發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另外,如何認定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確有因果關係,也將是該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它將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據以判定侵權行為構成後,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應當獲得損害賠償的關鍵。(記者 薛莉)

責編:范小利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
相關新聞

  • 法院受理證券民事侵權案900件(2002/12/10/ 11:23)
  • 法院今年受理證券民事侵權案近九百件(2002/12/10/ 10:59)
  • ST紅光證券民事賠償案:訴訟時效的破格(2002/12/10/ 07:04)
  • 證券民事賠償:“秋菊打官司”(2002/12/02/ 15:41)
  • 證券民事賠償案再起波瀾 ST紅光公告引發爭議 (2002/11/28/ 09:10)
  • 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結案 11股民歷時3年獲賠償(2002/11/26/ 09:07)
  • 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開庭 股民索賠期待有法依(2002/11/25/ 02:12)
  • 證券民事賠償首次結案 仍有多起案件待審(2002/11/12/ 13:04)
  • 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11月25日正式開庭(2002/11/05/ 12:40)
  • 證券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望年內頒布 (2002/10/12/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