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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秋菊打官司”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2日 15:41)

  維權代價高昂是受害股東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中國經濟時報消息:11月25日,11名訴紅光實業虛假陳述的投資者歷經五年努力,終於通過法律討還公道,獲得支付款22萬餘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下發後,首起在法院主持調解下結案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若算上此前庭外和解的嘉寶實業賠償案,已有兩家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個別股東獲得了利益補償。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證券民事賠償取得目前的突破相當不容易。現已結案的兩個案例,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完善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司法素材。在紅光案中,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了訴訟標的90%的款項。較之嘉寶案的補償比例,紅光案所獲利益補償的支付比例更高。如果都能夠像紅光案那樣獲得90%的“支付”,投資者應該還是較滿意的。可問題在於,現已審結的兩案只是作為“個案”解決,真正難打的證券民事賠償官司還在後面。

  有兩個細節特別值得注意。其一,嘉寶實業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會處罰于2000年8月15日,按“1.15”通知規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紅光實業虛假陳述案的受理則具有特殊性,11名原告在“1.15”通知前就開始了“秋菊打官司”式的歷程。若有新的投資者想現在告嘉寶實業和紅光實業,都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於這一點,紅光實業11月27日特意發表公告説明,稱該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已于2000年10月26日結束。或許正因為不擔心引發“羊群效應”,兩家公司相對容易表現出“大肚”,接受與投資者間的和解。

  其二,“賠償”字眼依然沒有出現。嘉寶案中,原告獲得的款項被稱作“補償”,紅光案則使用“支付”這一詞彙。這似乎表明作為被告方的上市公司依然拒不認罪,表現出“不見棺材不掉淚”。但説實話,要想認定侵權事實的難度還真不小。我國法律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國外對證券欺詐類案件採取“舉證責任在辯方”。舉證責任的差異性,導致受害投資者很可能在法庭上處於弱勢。嘉寶賠償案庭前聽證時,被告方就曾提出,證券市場本來就存在投資風險,原告的經濟損失不能僅僅歸咎於是因公司的虛假陳述造成的。

  嘉寶實業和紅光實業兩例虛假陳述案的審結,距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真正建立還有相當一段路要走。只有啃下訴訟時效尚未結束的上市公司賠償案,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建立才有實質性突破。由於擔心“羊群效應”,此類民事賠償案極可能在法院上“真刀真槍”地展開激辯。以銀廣夏賠償為例,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作出於2002年4月23日。換句話説,有關銀廣夏虛假陳述賠償案的訴訟時效,還有近一年半時間才會到期。寧夏中級人民法院幾個月前受理了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代理的4名銀廣夏原股東民事賠償案,訴訟標的共達82萬元。假若這4名銀廣夏原股東打贏官司的話,即便82萬元只獲賠一半,也將在股民中引起一番“騷動”。據嚴義明稱,僅他手裏還有的1000多名原告,總的訴訟標的大約接近2億元。另有公開信息表明,上海金陵、輕紡城、銀鴿投資三家上市公司的損失分別達16963萬元、7502萬元和9965.65萬元;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景福和基金景宏估計損失也有上億之多。面對近十億標的的民事賠償起訴同時壓來,銀廣夏又能夠拿什麼來賠給投資者。要知道這家公司目前雖津津樂道于如何扭虧及恢復上市,且2002年前三季取得盈利1344萬元,可公司每股凈資産為-1.12元,實際已經資不抵債。顯然,銀廣夏不會像嘉寶實業和紅光實業那樣“瀟灑”,少不了要在法庭上“抗爭到底”。

  與銀廣夏一樣距訴訟時效到期還早的上市公司有不少,例如,桂林集琦、博瑞傳播、金路集團、九州股份等公司受行政處罰的日期,分別為2002年4月8日、2002年2月26日、2001年11月9日、2001年10月26日。另外,東方電子的虛假陳述也有目共睹,其行政處罰尚未正式做出。毫不誇張地説,一旦受害者紛紛仿傚上法院起訴,個別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上市公司甚至可能被民事賠償逼上絕路。由民事賠償“開斬”掉一兩家類似銀廣夏的造假公司,應該不是一件壞事。不過,沒有一家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願輕易對賠償訴訟照單全收。而且,很多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已經發生變化,現在的中小股東及大股東難免要齊心協力地抗拒賠償風險。這樣勢必使一系列法律爭議都可能浮出水面,如何認定侵權事實、如何計算賠償金額,等等。而這些只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説法。待有了司法解釋後,也將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從美國的情況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一年內結案的只佔8%,而且通常是被法院駁回;兩年內駁回或和解的佔26%;三年內結案的佔39%;其餘的都在三年以上才能結案。可見,證券民事賠償難還在後面,小股東仍有繼續體驗“秋菊打官司”的可能。倘若不能建立有效的訴前糾紛解決機制,維權代價高昂依然是受害股東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張煒)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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