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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鞏義:輸血感染艾滋病 醫院該如何賠償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2日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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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因輸血感染上艾滋病,醫院該如何賠償?河南省鞏義市法院日前判決了一起在醫院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認為:醫院不但有責任對患者的損害後果負全部賠償責任,而且還要為其繼續治療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承擔治療費用。

  1995年3月14日,鞏義市女青年孫某因臨産入住鞏義市人民醫院,手術時發生失血性休克,醫院為其輸血900毫升。但孫某出院後,身體一直不好,間斷發熱,全身無力,于2002年9月25日經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檢測,原告HIV一1型抗體為陽性。2003年孫某將這家醫院訴至法庭。鞏義市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醫療單位,為原告所輸血液屬自行採集,當時未領取《採供血許可證》,由於其自身存在過錯,給原告的人身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併為此支付了相關費用。法院判決對原告的損害後果負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已支付的費用判決由被告予以賠償。判決書已對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算至2003年3月25日。

  由於此病的特殊性,原告仍常感身體不適,未間斷就醫治療。截至2004年4月14日,原告先後在鞏義市、鄭州、北京等醫院購藥治療,花去醫療費用近5萬元。原告找被告索賠未果,導致原告再次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鞏義市人民醫院作為醫療單位,在採血、輸血時,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門的採血、輸血規定進行,但被告在未辦理《採供血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採血、輸血,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負全部賠償責任。由於原告所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就目前的醫療條件,還沒有有效的徹底治愈方法,且存在諸多並發癥,原告為該病繼續治療花費的合理費用,被告仍應進行賠償。近日,鞏義市法院下達判決,被告鞏義市人民醫院繼續賠償原告孫某經濟損失共計7萬多元。(完)

責編:回春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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