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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保護網上著作權的必要性

作者:許超


  最近,隨著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王蒙等六位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絡著作權糾紛案的審判,各種媒體議論紛紛,網絡著作權問題一時成為社會關心的焦點。因工作關係,本人有幸應幾家報紙和電視臺的要求,對網絡著作權問題提出一些謬論,中心思想是,網絡上的著作權問題必須得到解決,網絡上的著作權,同網絡以外的著作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為什麼要保護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其必要性何在,本文試分析如下:

  一、網上傳播的作品是外國的多,還是中國的多

  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有人擔心一旦我國保護網絡上的著作權,將首先保護外國人的作品,因為網上傳播的作品主要是外國人的作品。從絕對數量看,網上傳播的作品當然以外國作品居多(儘管到目前為止尚未見到這方面的統計,估計也很難統計),但是,對待任何問題都必須辯證地看。如果五年前提出這個問題,尚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今天再看網上傳播,必須結合我國網絡的現狀。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截止到1999年7月1日為止,我國上網用戶已達400萬,而半年前,用戶才210萬,其發展速度之快可見一斑。愚以為,這400萬用戶中,真正精通英文,需要了解英文信息的只佔極少數,絕大部分用戶恐怕以瀏覽中文節目為主。這一點,只要上網看一看當前中文網站數量之多就可篤信不疑。另外,根據統計,最受中國網民歡迎的前十名網站,均為中文網站。既是中文網站,傳播的信息當然也以中文為主,不言而喻,其中與著作權保護有關的中國作品應是我國網民最經常訪問的對象。由此不難得出結論,認為網上傳播的主要是外國人的作品,缺乏事實依據。再者,保護著作權,包括保護外國人的著作權,已是我國國策,否則,當年我們就沒有必要加入國際著作權條約。所以,即使網上傳播的主要是外國作品,也不構成反對保護網上著作權的理由。

  二、網絡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在是否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爭論中,一些人認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就中國的政治、經濟、法律基礎而言,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制定網絡著作權保護制度的條件。最為典型的觀點有以下兩點:第一,網絡發展同著作權保護的關係,我國網絡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絡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絡事業發展的作用。第二,數字圖書館同著作權保護的關係,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不僅圖書館,而且很多人就認為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
  網絡事業是一項充滿希望的新興産業。圖書館事業對於民眾獲取文化、科學知識,乃至科教興國,無疑都是非常重要的。這兩項事業都要發展,但是不能和著作權保護對立起來,更不能建立在犧牲創作人權利的基礎上。保護網上著作權,並不是忽略社會公眾的利益。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就好像一條高速公路,如果沒有車在上面跑,公路就無經濟價值可言,修建公路的投入就無法收回。而現實情況是:我國的網絡事業和數字圖書館事業剛剛起步,面臨一些困難。但是,這些困難不是著作權保護造成的,相反,網絡和數字圖書館給著作權造成侵害確是普遍的事實。美國國會圖書館也在建立數字圖書館。據了解,上網的圖書都是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是不是美國人不需要獲取最新的文化、科學知識,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原因就是在著作權問題沒有解決好之前,不能擅自將他人作品上網。因此,愚以為,一定要擺正發展網絡、數字圖書館與保證創作源旺盛的關係,搞清楚誰是源,誰是流,不可本末倒置。

  三、網絡盜版的危害

  建立網上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必要性的另一點是網上盜版如果不予制止,其危害程度將遠遠大於傳統的盜版形式。所謂傳統的盜版,指網絡環境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盜版,例如盜版光盤、盜版計算機軟體、盜版圖書等等。同傳統盜版相比,網上盜版速度更快,傳播面更廣,風險更小,對權利人的侵害更嚴重。舉例説明:網上盜版不需要製作母盤、加工子盤,不需要印刷,不需要運輸和發行,只要一上網,全世界都可以得到。盜版人可以安全地坐在家裏操縱,免受街頭躲避警察追捕之苦,盜版的內容可以根據自己選擇,絕不會有上當受騙之虞。對於權利人來説,不僅其人身權利,而且其財産權利都受到侵害。特別是財産權,傳統形式下,複製品的數量都是有限的,而在網絡環境下則無法計算被盜的數量,如果被盜的是計算機程序,其經濟損失則更是天文數字。

  四、網絡盜版的受害人

  説到著作權侵權的受害人,往往首先想到著作權人。其實,著作權人受到的損害畢竟是有限的,受害更大的首先是國家,然後是國有企業。以出版為例,圖書盜版使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即使訴諸法院,付給作者的賠償只佔付給原出版社賠償額的一小部分。網絡侵犯著作權亦如此。以本文開頭提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例,六位作家得到的賠償額總共才萬把元,而國家為此喪失的稅收是多少,恐怕沒有人能説得清,不過,肯定大大高於作家得到的賠償。總之,著作權保護已經不僅僅是作者個人的事情,而且是關係國家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大事。從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出發,也必須建立網上著作權保護的制度。

責編:詩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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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文章]
評一起網絡著作權糾紛
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