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二
"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裏士多德那裏,它主要用於人的行為。然而,在近現代的西方思想家那裏,"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則更明確地規定,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像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産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他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秉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方面的不平等,儘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
為此,羅爾斯通過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
在此,契約的目標並非是選擇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進入某一特定的社會,而是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正義原則)。羅爾斯的契約論是完全與社會歷史分開的。他認為,訂立契約的"原則狀態"(original position )純粹是一假設的狀態,一種思辨的設計,對它可以有各種旨在引出不同結論的不同解釋;我們可以合理地設置原初狀態的條件,使一個人任何時候都能進入這種假設狀態,模擬各方進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對正義原則的選擇。這些選擇是在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後進行的。原初狀態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關社會理論的一般知識,不知道任何有關個人和所處社會的特殊信息。這時,各方運用遊戲理論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是恰當的,即選擇那種其最壞結果相比于其它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來説是最好結果的選擇對象。這樣,這一規則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義的選擇對象,因為功利主義在産生最大利益總額(或平均數)的前提下容許對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嚴重侵犯。
羅爾斯認為:各方將選擇的原則是處在一種"詞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 )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儘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産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於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謂"公平的正義"即意味著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説,意味著社會合作條件是在公平的條件下一致同意的,所達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約,所産生的也將是一公平的結果。羅爾斯的正義論確實具有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
以上只是對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極其簡略的勾畫,為了使讀者對這一正義論的最主要觀念獲得一個大概的印象。具體説來,這一正義論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對原初狀態的解釋和對其間要選擇的正義原則的概述,一是對實際選擇正義原則的論證。
我們先扼要地闡述認為在原初狀態中將被各方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內容。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原則是一個更一般的正義觀的一個專門方面,這個一般的正義觀是指: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或者説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而體現這一正義觀的兩個正義原則通過幾次過度性的陳述而達到的最後陳述則是:第一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平等自由原則)。
第二個正義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
(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
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第一個原則要處理前一方面的問題,第二個原則則要處理後一方面的問題。
我們要注意這樣一個轉換:即從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到兩個正義原則的最後陳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是理解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關鍵。羅爾斯實際上總是從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來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種不平等,換言之,他的理論反映了一種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於一種平等的地位的願望。羅爾斯挑選出一種特殊地位(最少受惠者的地位),這不僅是理論上的簡化所需要的(論證"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要複雜得多),而且使兩個正義原則不僅僅是上述一般正義觀的簡單展開,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傾向化,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成為一種獨具特色的理論。
要解釋清楚"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還有兩件理論上的工作要做,這就是:(1)怎樣鑒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樣衡量人們的利益,或者説合法期望的水平?對於前者,羅爾斯認為:
每個人都佔據兩種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權力與財富通常結為一體);這樣,確定最少受惠者可通過選擇某一特定社會地位(如非熟練工人),或按達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標準來進行。至於對人們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羅爾斯則認為期望即等於基本社會善的指標,如果説善就是理性慾望的滿足,那麼基本的社會善就是一個理性人無論他想要別的什麼善他都想要的善。這些基本的社會善包括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
但是,我們還注意到一個情況:即我們所看到的正義原則不是一個,而是兩個,不是像功利主義、至善論那樣只有一個單獨的最後標準(功利或至善),而直覺主義的正義論按羅爾斯的話來説,"只是半個正義觀",因為它停留在一批最後標準上就認為它們是不可追溯的而逡巡不前了,不去尋找那種唯一的根本標準,這在理論上是不徹底的,且易走向相對主義。羅爾斯認為: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並不能完全排除對直覺的依賴,但他試圖從幾個方面來限制直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種詞典式序列來正視兩個原則孰先孰後的優先性問題。他認為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一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後一原則,這樣,就有了兩個優先規則:第一個優先規則(自由的優先性):兩個正義原則應以詞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這有兩種情形:(1)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2)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個優先規則(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第二個正義原則以一種詞典式次序優先於效率原則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總額的原則,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這也有兩種情形:(1)一種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展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2)一種過高的儲存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一重負的人們的負擔。
實際上,在這兩個優先的後面還蘊含著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優先,即正當(right )對善或者説"好"(good)的優先。
正當與善這兩個概念可以説是倫理學的兩個基本概念,它們之間的關係也就成為倫理學的一個主要問題,西方倫理思想史上目的論與義務論兩大流派的分野就與此有關。目的論認為善是獨立於正當的,是更優先的,是我們據以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根本標準(一種目的性標準);正當則依賴於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東西,而依對善的解釋不同,就有各種各樣的目的論,如功利主義、快樂主義、自我實現論等等。義務論則與目的論相反,認為正當是獨立於善的,是更優先的,康德就是義務論的一個突出代表。羅爾斯認為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也是一種非目的論意義上的義務論,同樣強調正當對善的獨立性和優先性,這在兩個優先規則中已經表現得很明顯了,譬如他強調自由的優先性,強調由正義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會利益的權衡,不管這種有損於自由的交易多麼有利或將帶來的社會利益多麼大;自由只能為了自由本身的緣故而被限制。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説是正當的一個子範疇,或者説,正義即是應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説法,倫理學必須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説,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desert),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産,雖然自然資質的分佈只是一個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他反復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
責編:青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