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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正義論》
作者: 約翰羅爾斯著,何懷紅等翻譯
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定價:

主要內容:

  

  上面談了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本點,這些內容大都見於《正義論》的第一編"理論"部分。然而,羅爾斯認為,如果不考察兩個正義原則是怎樣應用於制度和適應于我們目前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的,如果不考察它們是怎樣植根於人類思想感情之中和聯絡于我們的目標和志向的,正義論就不能算是完全的。

  這樣,在本書的第二編"制度"中,羅爾斯就通過描述一種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和考察兩個正義原則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來展示兩個正義原則的內容。第二編有三章:其中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討論第一個正義原則,因而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學和法學的問題。

  它所假設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種立憲民主制。在這一章中,羅爾斯首先確立了將兩個正義原則胯用於制度的一種四個階段的序列,即:

  (1)在原初狀態中選擇正義原則,(2)制定憲法,(3)制訂法律,(4)規範的應用,並認為這一過程是一個逐步排除無知之幕的過程。

  然後他規定了自由的概念,進而按照上述的過程探討了平等自由的三個問題: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寬容、憲法的正義和參政自由、與法治相聯絡的個人自由。而所有這些,可以説都是為了闡明自由的優先性,即第一個正義原則對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優先,平等自由對社會經濟利益的優先(第一個優先規則)。在這這一章的最後一節,羅爾斯給出了一種對於"公平的正義"理論的康德式解釋,認為原初狀態和正義原則可被看成是對康德的自律和絕對命令的一種程序性説明。

  第五章"分配的份額"討論第二個正義原則,因而主要涉及的是經濟學問題。在這一章中,羅爾斯試圖描述在一現代國家的背景下滿足第二個正義原則要求的制度安排。他首先解釋政治經濟方面的正義概念,或者説作為一種政治的經濟理論的正義原則,認為一方面社會經濟制度塑造人、決定人,另一方面對制度的選擇又涉及到人類善的觀念,涉及到人的理想,作為公平的正義恰為社會經濟的安排提供了一個阿基米德式支點。然後,他進一步評論經濟體系,特別談到自由市場與私有制並無必然聯絡,它與社會主義也是相容的,聲言私有制和公有制對兩個正義原則都是開放的,都能夠滿足它們。羅爾斯還具體地假設了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假設政府在這方面按功能分為四個部門,即配給、穩定、轉讓和分配部門,至於交換部門則與正義原則無關。之後,羅爾斯轉到代際正義和儲存(saving)的困難問題,即每一代要為後面的世代儲存多少。他反對時間的偏愛,即反對為了未來而犧牲現在,或者只顧現在而不管未來;他強調代際之間的公平,為儲存率提出了一個上限,反對功利主義可能要求的過高的積累率,並在這個問題上進一步論證正義對利益和效率的優先(第二個優先規則),強調不能以後代的更大福利為藉口而損害現在這一代的公平份額。然後,羅爾斯試圖説明,他對分配份額的闡述能夠解釋正義的常識性準則的從屬地位,認為這些準則不能提高到第一原則水平,例如工資政策方面的"按貢獻分配"和"按努力分配"這兩個準則之間就有矛盾。羅爾斯還區分了合法期望與道德應得(moral desert),反對一切利益均應按道德價值來分配的常識性觀點。在本章的最後兩節中,羅爾斯還把他的正義觀與混合觀念及至善論原則進行了比較。

  第六章"義務與職責"討論用於個人的道德原則,或者説由兩個正義原則帶來的義務和職責。羅爾斯認為:原初狀態中的人在選擇了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個正義原則之後,還要選擇用於個人的原則,選擇國際法原則和優先規則,也就是説要建立一種完全的正當觀──"公平的正當"(rightness as fairness )。此時,"正當"實際上可置換成"符合原初狀態中被選擇的原則"的陳述。羅爾斯把用於個人的一組原則稱為由公平原則統攝的各種職責(obligations ),把另一組個人原則稱為自然義務(natural duties)。履行職責要有兩個前提:一是背景制度是正義的,二是履行者自願接受這一制度的利益或機會,它意味著一種合作體系的公平份額、公平負擔,而自然義務則不涉及自願行為,是無條件的、絕對的,與制度亦無必然聯絡。

  這樣,例如,一般公民雖負有支持和促進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但卻沒有政治家的那種政治職責。羅爾斯在本章的頭兩節考察了在原初狀態中選擇這些原則的理由以及它們在穩定社會合作方面的作用,然後用大部分篇幅研究這些原則對於一種立憲結構中的政治義務和職責理論的意義,特別是聯絡多數裁決規則(majority rule )和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理由解釋了"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和"良心的拒絕"(conscientious refusal )以及它們在穩定一個接近正義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已屬於部分服從的非理想理論的範圍。羅爾斯主要是想通過概述一種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來闡明自然義務和職責原則的內容。這一理論包括三部分:一是規定把它與其它抵制形式區別開來的定義;二是證明它在哪些條件下是正當的;三是闡述它在穩定憲法制度方面的作用。羅爾斯最後説到:"如果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看上去威脅了公民的和諧生活,那麼責任不在抗議者那裏,而在那些濫用權威和權力的人身上,那些濫用恰恰證明了這種反抗的合法性。"第三編名為"目的",在這一編的三章中,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聯絡人類的思想情感和目標誌向,解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和正義與善的一致性問題,解釋社會的各種價值和正義的善。在第七章"作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種較之原初狀態中所有的善理論更詳細、更充分的善理論。他認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為了在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保證正當對善的優先,羅爾斯區分了兩種善的理論,一種是弱意義上的或者説不充分的善理論(The thin theory of good),一種是強意義上的或者説充分的善理論(the full theory of good ),前者用於原初狀態中定義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來規定福利指標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論是不充分的,只展開到足以保證能夠合理地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為止。然而,若要説明人們的道德價值,尤其是若要解釋社會價值和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就需要一種更廣泛、更充分的善理論。羅爾斯首先假設了在簡單情況下善的天個階段的定義及其道德上的中立性,然後轉到作為合理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他認為:合理生活計劃的兩個條件是:要與合理選擇的諸原則一致;要通過審慎的合理性,即在充分理解有關事實和仔細考慮後果之後做出。合理選擇的諸原則包括有效手段原則、蘊涵原則和較大可能性原則。這樣,我們就看到,善的定義實際上是純粹形式上的,然而又確有某些被普遍追求的人類的善。另外,還要注意被羅爾斯看作是一個基本的動機原則的亞裏士多德主義原則:即認為人們從實現他們的先天或後天的能力的活動中得到享受,而且這種能力實現得愈充分,它自身愈複雜,得到的享受也就愈大。羅爾斯認為這是一個有關人們動機的基本心理學事實。接著,羅爾斯考察了應用於個人的善的定義和道德價值。然後,他用作為合理性的善理論考察了自尊,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善,它包括對自己的價值和對自己能力的信任。在最後一節中,羅爾斯談到了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當與善的幾點區別:正當是在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地選擇的;不容有廣泛不同的解釋;是在無知之幕後被評價或採用的,善卻不是這樣。而由這些區別又引申出契約論與功利主義的區別。

  後兩章主要是討論穩定性問題,這分成兩步:在第八章"正義感"中,羅爾斯主要考察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裏的成員是如何獲得一種正義感的,以及這種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觀念規定時的相對力量。他首先把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定義為是一個旨在推進其成員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種公開的正義觀管理的社會,並在此簡要評論了穩定性的意義。

  然後他轉到討論保證社會基本結構處在一種穩定的正義狀態所需要的道德情感情感的形成和發展。他追溯了道德學習和培養的兩種傳統理論,一為經驗主義的傳統(當代如社會學習論),一為理性主義的傳統(當代如皮亞傑的學説),然後勾畫了在一個實現了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可能出現的道德發展過程:權威的道德──社團的道德──原則的道德。最初階段的"權威的道德"的初級形式可看成是兒童的道德,主要是由一系列命令和規定構成,而發展到最後階段的"原則的道德",則上升為按照道德的首要和根本原則行動。羅爾斯進一步探討了道德情感的某些特徵,道德態度與自然態度之間的聯絡以及從道德發展三階段總結出來的道德心理學三法則。他強調這些法則的互惠性質,然後聯絡它們討論"公平的正義"理論與別的正義觀的穩定性方面的優劣,指出"公平的正義"理論將比別的正義觀帶來更強有力的和穩定的正義感,因而是更可行的。在本章最後一節中,羅爾斯討論了平等的基礎──人區別於動物的一些特徵,即他們能有一種善的觀念,能有一種正義感,這種對於道德人格的潛在能力是每個人有權被平等對待的充分條件。

  第九章"正義的善"繼續討論穩定性問題的第二個方面:即作為公平的正義和作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問題。羅爾斯認為,在一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將支持和鞏固他的正義感。他首先討論了自律與正當和正義判斷的客觀性,認為這兩者是相容的,一個滿足了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有助於加強它們。在他看來,一個這樣的社會是一種諸社會聯合體的社會聯合,體現了正義和社會聯合理想的結合。這一社會也有助於減輕那種傾向於顛覆或動搖人們的正義感的妒忌和怨恨的傾向,削弱了産生它們的條件。羅爾斯還批評了認為現代的平等運動是一種妒忌的表現的觀點。然後,他通過作為合理性的善的觀念和道德心理學的法則來進一步闡明自由優先性的根據。有關幸福概念和一個支配性根本目標的討論則是為了引導到對作為一種選擇方法的快樂主義的批評和自我統一性的討論。他認為,並沒有一個可根據它做出我們所有決定的根本目標,然而,儘管如此,一個合理的生活計劃仍是可以通過由善的充分理論確定的審慎的合理性來選擇的。在這之後,羅爾斯根據前面的論據,概括性地闡述了對決定穩定性來説可能是關鍵的正義感與善觀念的統一問題,至此,他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闡釋全部完成,最後一節只是對證明問題的一些回顧和評論。

  四

  《正義論》一書的翻譯起自去年冬,至今年夏止,時間上未免急促了些。羅爾斯的著作又比較難讀,這種閱讀上的困難也許主要並不在於文字的艱深或術語的生澀,而在於他的思辨方式和學術風格與我們所習慣的頗為不同,再加上這是一個體系,因而常常會出現單獨一句話看來明白卻又不知所云的情形。我們在翻譯中努力想為讀者消除一些這方面的障礙,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盡力照顧行文的流暢,但在"信"、"達"難於兼顧時則求其次:即寧損其達而求其信,至於"雅"則是我們不敢奢望的。

  然而,即便這樣,我們的這種努力是否成功仍有待於讀者來檢驗。

  另外,我們在這篇序中對羅爾斯正義論的闡述可能會有助於讀者把握他的思路,讀者可以先看此序或在閱讀中參照。《正義論》的內容涉及到許多學科領域,任何一個領域的研究者翻譯此書大概都會碰到不諳其它領域的困難,就此我們雖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恐有力所不逮之處,所以我們懇切希望各方面的專門家批評指正。

  本書第一編由何懷宏譯出,第二編由何包鋼譯出,第三編由廖申白譯出。在翻譯中我們彼此經常切磋和討論。初稿完成後由何懷宏校訂了第二編並看了第三編部分譯稿,由廖申白編制了書後的"術語索引"和"人名索引"。本書在翻譯過程中得到了責任編輯蘇曉離同志的密切合作,他為本書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謹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四

  《正義論》一書的翻譯起自去年冬,至今年夏止,時間上未免急促了些。羅爾斯的著作又比較難讀,這種閱讀上的困難也許主要並不在於文字的艱深或術語的生澀,而在於他的思辨方式和學術風格與我們所習慣的頗為不同,再加上這是一個體系,因而常常會出現單獨一句話看來明白卻又不知所云的情形。我們在翻譯中努力想為讀者消除一些這方面的障礙,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盡力照顧行文的流暢,但在"信"、"達"難於兼顧時則求其次:即寧損其達而求其信,至於"雅"則是我們不敢奢望的。

  然而,即便這樣,我們的這種努力是否成功仍有待於讀者來檢驗。

  另外,我們在這篇序中對羅爾斯正義論的闡述可能會有助於讀者把握他的思路,讀者可以先看此序或在閱讀中參照。《正義論》的內容涉及到許多學科領域,任何一個領域的研究者翻譯此書大概都會碰到不諳其它領域的困難,就此我們雖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恐有力所不逮之處,所以我們懇切希望各方面的專門家批評指正。

  本書第一編由何懷宏譯出,第二編由何包鋼譯出,第三編由廖申白譯出。在翻譯中我們彼此經常切磋和討論。初稿完成後由何懷宏校訂了第二編並看了第三編部分譯稿,由廖申白編制了書後的"術語索引"和"人名索引"。本書在翻譯過程中得到了責任編輯蘇曉離同志的密切合作,他為本書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謹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責編:青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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