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暫行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3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證券、期貨市場中的仲介作用,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註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産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及盈利預測審核等業務。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期貨專營、兼營機構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
本規定所稱證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轉換債券,投資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本規定所稱期貨,包括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有權自主選擇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
第二章 申請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許可證,應當符事下列條件:
(一)所在事務所已取得許可證或者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條件;
(二)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有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三年以上的經歷;
(四)年齡不超過60歲;
(五)以往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執行準則、規則的行為並年檢合格。
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事務所申請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與挂靠單位脫鉤;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內部質量控制健全,並在以往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則的行為;
(三)具有 8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不含分支機構註冊會計師);
(四)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40人(不含分支機構人員)其中60歲以內人員不少於 30人;
(五)註冊資本、風險基金及事業發展基金總額在300萬元以上。
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的事務所,有6名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並已經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在規定的受理申請時間內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第九條 事務所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申請報告及《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填寫的《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或者許可證複印件;
(三)事務所填寫的《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一覽表》、《事務所業務助理人員一覽表》及《事務所聘用的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的情況表》;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事業發展基金、風險基金的計提及使用情況説明;
(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要示提供的其他資料。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務所,應當提供有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承辦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前三年會計報表審計及上市公司年度審計的有關報告複印件及業務簡歷。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申報材料,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同時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報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經審核合格的註冊會計、事務所,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並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頒發許可證事宜。
第四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二條 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轉入其他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應當辦理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註冊會計師變更許可證,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其轉入的事務所向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申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後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審核,經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換發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離開事務所從事其他工作或者轉入未取得許可證的事務所時,原所在的事務所應當將其許可證收回上交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並轉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中國證監會。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註冊會計師在許可證上交三年內重新進入具有許可證或者符合申報條件的事務所時,可以申請恢復許可證;超過三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取得許可證的事務所變更名稱時,應當及時通過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報告。變更名稱的事務所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辦理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取得許可證的事務所發生合併、分立行為時,應當及時通過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報告。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保留、收回或者變更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事務所,應當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提交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年度總結。年度總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所服務的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名稱、業務類型及簽字的註冊會計師;
(二)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參加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培訓情況;
(三)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其他人員的變動情況;
(四)註冊資本、事業發展基金、風險基金的變動情況;
(五)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事務所的許可證除被暫停或登出外,長期有效。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的許可證實行年度註冊制度。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于每年7月集中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申報註冊會計師許可證的年度註冊。
超過65周歲或者未通過註冊會計師年檢,以及離開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的人員,不得申報年度註冊。
第十八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註冊會計師許可證年度註冊,對合格人員換發許可證。
第十九條 事務所有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不足規定人數,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年度註冊時暫停換發該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許可證。暫停期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仍未達到規定人數,登出該事務所的許可證。
第二十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在年度註冊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報告。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降低執業質量,低價爭攬業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視情節輕重依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吊銷許可證或者永久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期貨相關法規以及執業準則、規則的;
(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期間,擅自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
第二十三條 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視情節輕重依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期貨相關法規以及執業準則、規則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許可證的;
(三)未取得許可證或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期間,擅自執行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降低執業質量,低價爭攬業務的;
(五)未報送本規定第十五條所要求的年度總結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境外會計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臨時執業時,必須遵守財政部(93)財會協字第119號文件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 94)財會協字第12號文件、財政部(94)財會協字第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1996年2月15日發佈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財會協字[1996]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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