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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八期)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10日 15:54

  CCTV.com消息(説法諮詢):

   CCTV.com -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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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和丈夫離婚有半年了,現在突然有人找到我,要我替我丈夫償還一筆債務,看借條的時間我得知這是我丈夫在我們離婚前幾天向別人借的。我用替我丈夫還錢嗎?

  答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您和前夫有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書面約定並且向您要錢的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您是不用替前夫還這筆錢的;但如果您沒和前夫有該種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時,您就需要替前夫償還該債務了。

  案例二:

  我丈夫把別人的眼睛打傷後被判了刑,我們隨後也離婚了,家裏的財物協議分割時都分給了我。現在受傷的人拿著判決書向我要賠償的費用,但我和丈夫已經離婚了,還用替他還這筆錢嗎?

  答覆:

  您和前夫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規定。據此,被害人可依該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您和前夫無償轉讓財産的行為,因此,您應以夫妻共有財産中應得的部分為限度來承擔該筆賠償費。

  案例三:

  我的一個同事買房向我借了二十多萬元錢,為了擔保還錢同事還把他自有的一輛汽車向我做了抵押,並辦了抵押登記。上個月朋友的車被撞了,保險公司賠了十多萬元保險金來修車。我覺得現在這輛車已經不值什麼錢了,我能怎麼辦呢?

  答覆:

  您可以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您的同事恢復該抵押車輛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您的同事如果對該抵押車輛的價值減少沒有過錯,您只能在該抵押車輛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您的同事提供擔保。抵該抵押車輛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您債權的擔保。

  案例四:

  我去年借給朋友一筆錢,這個朋友把車抵押給了我,當時寫了一個將車抵押給我的條子。沒過多久,我聽説這個朋友又向銀行借了錢並把車由抵押給了銀行還辦了什麼抵押手續。上個月,我聽説因為這個朋友不還銀行的錢,銀行要行使抵押權把車給拍賣了。但是,即使這個車的價錢賣得再高,也是不可能同時還上我和銀行的錢的。現在,我的債權也到期了,我想問這個錢應該怎麼分?

  答覆: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和您提供的情況,我認為雖然您的抵押權合法有效並且抵押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先於銀行,但因為您沒有辦理相關的抵押手續而銀行辦理了相應的抵押手續,使得您要後於銀行才能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説,該抵押車輛拍賣後得到的價款要先償還給銀行,剩餘的部分才能分給您。

  案例五:

  兩年前我曾為一個朋友做了還錢的擔保,我一直以為朋友早就把錢還上了呢,但前些天債主找我來要錢了,説是這個朋友沒還錢早就跑了。我很吃驚,經過了解我得知,朋友的確沒有還錢,但曾提出由其表弟替他還錢,當時債主也同意了,現在是兩個人都找不到了,債主才來找我要錢的。我用替他們還錢嗎?

  答覆: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只要債主同意您的朋友將債務轉讓了,也沒有徵得您的書面同意,您是不用替他們還錢的。

  本期《説法諮詢》由北京恒德律師事務所提供支持。

(編輯:張娜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