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諮詢(第三期)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7日 16:5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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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幾年前去外地科考時失蹤,去年我申請法院宣告其為死亡,法院也宣告了。但前幾天我得知我丈夫在出事後並沒死,被當地的山民救了,但他因受了刺激後已經不記得以前的事了還和當地的一個女子結婚了。我現在想和我丈夫復婚行嗎?
答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您不能和您的前夫復婚。
案例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我為甲公司向乙公司作了擔保。現在別的公司向法院起訴了甲公司要其還錢,而甲公司也破産了,但是乙公司一直聯絡不上,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答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産財産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您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案例三:
我是大三的一個學生,我一天早上在學校的花園裏看書時把手機忘在了椅子上,也就兩分鐘後我趕回去找,看見一個女生正拿著我的手機看,我向她要她不給,還説:"哪寫著是你的手機!"然後就走了。她也是這個學校的學生,我向她要了好幾次了她都不給。手機的發票我都有,我現在該怎麼辦才能要回我的手機?
答覆:
根據《民通意見》第94條:"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的規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四:
我在山西居住,我將北京的一間自有住房出租給一個朋友住,也辦理了出租手續。但是租房的人三年多沒交租金了。我因為不來北京和礙著情面一直也就沒要。但是,我前些天打電話向他要房租,他竟然不想給。我十分生氣,想請教一下,我該怎麼辦?
答覆: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3款:"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支付所欠的租金。
案例五:
李某一家三口(妻子、女兒)生前每人都買了保險。後因為車禍全家死亡。在清理遺産時,發現三份保險單,其中保險單上面説三份保險互為受益人!而李某一家惟一的親戚是他妻子的父親。我要問的是李某的岳父可以繼承財産嗎?謝謝!
答覆:
本案中李某一家的保險賠償金已無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該筆賠償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的規定,李某先死亡,李某的保險賠償金由其妻和女兒繼承;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李某的岳父是李某妻子和女兒的法定繼承人的事實,李某的岳父是可以繼承該筆保險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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