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諮詢(第二期)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9日 10:49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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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主持人大家好~
我是你們今日説法的忠實觀眾,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協議離婚後房屋産權改名的問題:
協議離婚以後,我去房管部門跟改房屋産權所有人.他要求按現市場價交納1.5%的契稅. 我買房改房的時候房價只有1萬多.現在要5000元的稅.我想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後所購置的財産是共有的.為什麼拿回自己的財産要交納契稅?這樣不是違背婚姻法了嗎?這個收費的標準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
答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産。因夫妻財産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是房産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産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産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案例二:
房租糾紛諮詢
請問:房屋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出租人偷偷地將房子賣了,現在新房主趕我走,我該怎麼辦?如我要買下這房行嗎? ?謝謝!
答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房屋承租人有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您的事恰恰是出賣人侵犯了您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您將出售房屋的情況。現在如果您想買該房可以依該規定向原房主主張權利;如果您不想買該房,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新房主也是不能解除租賃合同趕您走的。
案例三:
我的同學在放學回家的路上被一輛摩托車撞傷了,駕車人也跑了。後來才知道車是被盜的車輛。我的同學能要求肇事車的車主賠償損失嗎?
答覆: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四:
我在某小區買了一套房,房款也全部付清了,按合同的規定半年前就應該把房交給我了,但對方至今未交房,總是以種種理由向後推。我現在能解除合同嗎?
答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您可以和對方解除合同。
案例五:
我想退掉一套剛簽了合同的房子,但對方要求我支付一筆非常高的違約金,我想知道我可以不交或少交一些嗎?
答覆: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根據這個規定,您可以結合您的情況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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