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諮詢(第一期)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4日 17: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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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好!
我是福建省安溪縣龍門鎮人.今年四月份向施某購買一幢樓房(在龍門街道).之前,這幢樓房租與林某做倉庫(至2003年9月30日),他們並沒有寫租賃合同,只是憑信用.今年初施某告訴林某房子要賣,當時林某也答應隨時可以搬走.可是房子到現在還未搬出.原因是九月初我打掃二樓時,不小心把樓下的啤酒打濕,當時我也答應把啤酒買下.可是林某要求我給他換啤酒箱,我也照做了.但是林某現在要求我給他買下啤酒,我不買.房主施某卻説與他無關.請問這件事與誰有關,主要責任在誰.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謝謝!
回復: 您和施某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要求原房主施某履行交房義務。由施某將林某搬出,如延期交房行為給您造成了損失,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您在打掃衛生時弄濕林某貨物産生糾紛一事應另行解決,與該房無關。
[二]
今日説法的記者,你好:
我是今日説法節目的忠實觀眾。> 我想對網上購物的事宜進行法律諮詢。
我在某著名網站的廣告中得知某網站進行手機銷售,我憑著對著名網站的信任,通過電話聯絡了那個手機網站,並達成買賣意向。隨即,我將錢存入那個網站提供的帳號,卻一直沒有拿到貨物。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那個刊登廣告的著名網站尋求幫助或者賠償?我如何才能追究那家手機網站的責任?
回復:你這件事是屬於您和手機網站的買賣合同糾紛,手機網站違約。因為該合同是您和手機網站通過電話達成的,與著名網站無關。但是,如果手機網站利用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並給您造成了損失的,該著名網站應承擔連帶責任;如該著名網站不能提供該手機網站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就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
主持人: 您好。
我想諮詢幾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方面的法律問題,謝謝。
1、實際面積(開發商請房産局測得)比合同約定面積大(在3%之內),我需要補交差價嗎?
2、如果不需要補交,我想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合同由此約定),如果開發商不和我簽訂《仲裁協議書》,我該怎麼辦呢?
3、預交裝修保證金合法嗎?我可以拒交嗎?
回復:1、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之規定,誤差在3%之內的修補交差價。2、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即可直接申請仲裁,法院也不再管轄,更無需再行簽訂仲裁協議書。3、物業合同中如沒有約定保證金就可以拒交。
[四]
撒貝寧:你好。
我是一名您們節目的忠實觀眾,在我的生活裏,遇到了一個困難,想請你幫幫忙。我已經離婚6年了,在這六年裏,我和孩子相依為命。現在我又患上了腰椎間盤突出症,實在無力再繼續獨自撫養孩子了。當初,我們協商離婚時,商定每月其父給生活費200元,直到孩子成年。在這幾年時間裏,他一次也沒兌現過,完全是我一人獨立承擔。現在,孩子上高中,我為他實在是交不起每年的學費。現在這年頭,不讀書哪行啊。我想你幫幫我出出主意,我應該用什麼方式,哪條途徑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呢?它不盡他的義務,孩子能不能和他斷絕父子關係呢?希望你能幫助我,謝謝了!
回復: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可由孩子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的規定,孩子是不能和其父斷絕父子關係的。
本期〈説法諮詢〉由北京恒德律師事務所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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