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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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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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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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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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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1989.9.7)
反分裂國家法(2005.3.14)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2002.4.1)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2002.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0.7.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8.5.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1999.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1988.8.9)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1988.8.5)
>> 國務院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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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關於整頓對臺遠洋漁工勞務經營秩序的緊急通知(2001-12-29)
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
民政部頒布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5-25)
教育部、國臺辦、港澳辦、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頒布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1999-2-5)
民政部頒布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8-12-10)
>>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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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試行)(1999-12-6)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進行台資企業性質確認的通知(1991-8-8)
北京市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1994-10-24)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1996-10-16)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臺辦擬定的天津市赴臺從事交流和經貿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3-9)
河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1991-3-23)
山西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辦法(1991-7-17)
吉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1991-12-31)
>> 兩岸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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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關於增加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事函(1994.12.5)
海協關於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2)(1997.6.16)
海協關於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1)(1997.6.16)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1993.4.29)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1993.4.29)
兩會聯絡與會談制度協議(1993.4.29)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1993.4.29)
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協議(1990.9.20)
>> 資料 背景
堅持一個中國 絕不容忍“台獨”
>> 涉臺法規
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協議(1990.9.20)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1993.4.29)
海協關於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2)(1997.6.16)
海協關於增加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事函(1994.12.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1988.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1988.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8.5.22)
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88.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3.5)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199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