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的保險公司唆使代理人對投保人進行誤導,發生糾紛後又以代理人越權為由拒絕承擔應有的保險責任,再次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保險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同時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在彙報保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時説,為更有效地規範保險代理活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應促使保險公司加強對其代理人的管理。
李伯勇説,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近幾年我國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市場發展很快,但不規範的做法很多,營銷人員的素質不高,經常出現誤導、欺騙投保人的現象,代理手續費返還的惡性競爭突出。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行為規則以及手續費和佣金的支付,作出進一步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李伯勇説,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提出,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情況與社會公眾利益的關係密切,其提供的有關報告、文件及其他資料應當知識、準確、完整,不得弄虛作假,誤導公眾。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有的保險公司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搞假理賠,騙取的保險金用於私設小金庫或其他方面。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種行為嚴加制止,並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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