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修正案草案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作適當限制 ☆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正案草案,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作出適當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今天在向常委會彙報保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時表示,根據我國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對保險法作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首次審議的草案中將這一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李伯勇介紹説,對上述規定的修改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拓寬資金運用渠道,贊成取消對保險公司資金投向的限制;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不夠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機制還不完善,不宜允許保險公司直接向保險業以外的企業投資。經研究,法律委員會認為,保險資金的運用應當體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作適當限制是適宜的。因此,建議將草案規定修改為:“保險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李伯勇表示,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專營商業保險業務,不應在核定的業務範圍之外兼營其他業務活動,現實中有兼做商品營銷業務的,弊病較多,為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對此應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 水法修訂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再次提請審議的水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就水法修訂草案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權問題的修改情況作了報告。喬曉陽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法修訂草案已經進行了三次審議。在審議的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對修訂草案中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權問題的規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見。修訂草案根據這些意見,作出了相應修改。法律委員會認為,水法修訂草案已經基本成熟,建議經過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喬曉陽説,有的常委委員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如果農民要使用水資源,還要繳納水資源費,這將加重農民的負擔,不利於維護農民利益。對此,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後,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考慮到既要維護水資源全民所有,又要切實保障農民合法用水權益不受損害,法律委員會建議對修訂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喬曉陽説,根據有些常委委員的意見,為了調動和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投資興辦各種水利設施的積極性,明確其有關的權益,以利於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法律委員會修訂草案建議增加規定。
喬曉陽説,這樣修改,既可以與憲法及現行法律對水資源為國家所有的規定保持協調一致;同時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庫、水塘的現有利益可以維護,不影響農民既有的實際用水權益。此外,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修建水庫依法進行審批,有利於國家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庫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顧了各方面的利益。
☆ 草原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原保護和建設列于首要地位 ☆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為適應新形勢下草原保護管理的需要,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提請審議草原法修訂草案。草案把草原保護和建設放置於首要地位。
受國務院委託,農業部部長杜青林就草原法修訂草案作出説明。他説,草原法自實施以來,對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變化,現行草原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草原保護管理的需要,而且實踐中還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杜青林表示,為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草案規定,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針對當前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對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原則、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杜青林介紹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規劃工作一直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利於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的宏觀調控,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為此,草案專門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作出了規定。
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對草原重利用輕建設以及草原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滯後等問題,草原法修訂草案對草原建設作出明確規定。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草原建設的投入,並按照誰建設、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
此外,為增強草原執法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草案對現行草原法法律責任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處罰種類,加大了處罰力度,並注意了與刑罰的銜接。
☆ 行政審批將納入法制軌道 行政許可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行政許可法草案首次提請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這標誌著我國在依法行政方面又邁出了極為重要的一步。
受國務院的委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在會上作了關於這部法律草案的説明。楊景宇説,行政許可,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來實際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存在的問題是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現行行政許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障礙。制定行政許可法,對於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國對外承諾,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有重要意義。按照各方面達成的共識,草案確立的行政許可制度體現了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
楊景宇説,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屬於立法行為,應當符合立法法確定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對集中。從權限講,原則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各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從形式講,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文件必須是公開的、規範的,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條件、程序和期限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總的來説,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針對目前設定行政許可比較混亂的問題,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則,對行政許可設定權從嚴作了規定。
楊景宇説,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堅持合理的原則,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也並不是都要設定行政許可。因此草案規定: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規範、公正的仲介機構自律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通過仲介機構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仲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要首先考慮通過事後監督去解決。
楊景宇説,草案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根據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將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楊景宇還就草案中關於行政許可程序、關於監督和責任的規定作了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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