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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減免農業稅後鄉鎮工作困境 亟待機制創新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08日 09:57 來源:經濟參考報

  經濟參考報消息:記者在基層調查了解到,減免農業稅後,在農民負擔進一步減輕的同時,貴州不少基礎薄弱、經濟落後、群眾貧困、財力有限的鄉鎮,尤其是以農業為主的鄉鎮,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

  鄉村公益事業力不從心

  記者在調研時發現,面對取消“三提五統”和各種集資攤派又免徵農業稅的實際,貴州一些鄉村公益事業面臨新困難,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難以為繼。稅改前,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實際上是農村義務教育主要經費渠道。稅改後,在農民承擔的教育負擔明顯減少的同時,鄉鎮教育經費缺口則明顯擴大。如銅仁市稅改前農村教育費附加和集資共1002萬元,稅改後財政轉移支付為546.89萬元,減少了455.11萬元;松桃縣即使按照省有關文件“轉移支付50%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要求,對教育的投入也僅有1000萬元左右,與稅改前的6788.6萬元相差較大。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力不從心。稅改前,村級基礎設施建設主要靠農業稅。稅改後,農村中的水利設施毀壞、輸電線路老化、村級公路橋涵毀壞等問題,完全依靠鄉鎮來解決。而鄉鎮得到的財政轉移支付僅能保幹部工資發放和工作的正常運轉,基層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顯得力不從心。

  農村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投入捉襟見肘。稅改前,農村這方面的投入很少。以衛生為例,僅靠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支撐的村衛生室,設備老化,沒有辦法更新、添置,普遍是“老三件”(血壓計、聽診器、體溫表),基本無工作場所或場所十分簡陋,沒有預防保健服務經費,預防保健工作難以開展。一些縣幾乎無一村級衛生室,鎮衛生室基礎設施老化,農民因病致貧返貧及看病難看病貴的矛盾突出。

  鄉鎮財政難保運轉

  貴州大部分鄉鎮經濟基礎薄弱,農村産業結構單一,商品率低,應對市場衝擊能力差,鄉鎮收入構成以農業稅為主,工商稅收佔鄉鎮財政收入比重很小。稅改後,鄉鎮財政支出口徑依舊,上級核定的稅收轉移資金有限,矛盾越來越突出。同時,近年來出臺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調資等政策性支出,以及上級部門下撥教育、衛生、農業等專款時要求下級配套,還有計劃生育、教育、衛生、農業等支出要求按法定比例增長,鄉鎮財政壓力越來越大,保工資、保運轉面臨較大困難。

  據了解,稅改後,支持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的項目仍然沿襲稅改前的做法,要求鄉村配套資金。這對稅改後實際收入明顯減少的貴州大部分鄉村來説,實際上成了不可能的現實。以公路建設為例,凡屬縣以下公路建設均要求匹配,儘管要求匹配的是小部分,但許多縣市仍難以承受。

  據貴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對全省1480個鄉鎮的統計匯總表明,無外債鄉鎮僅有58個,佔3.92%;鄉鎮債務在50萬元以下的385個,佔26.01%;50萬元至100萬元的319個,佔21.55%;100萬元至200萬元的381個,佔25.74%;200萬元至500萬元的263個,佔17.78%;500萬元以上的74個,佔5%。

  貴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昌來説,鄉鎮財政債務的成因一般有:向上級財政的各類借款,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統籌中借款和向企業、個人借款,以及各種拖欠款。其用途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村基本建設支出,包括農村中小學建設和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補充鄉鎮政府的日常開支,包括會議費、招待費、幹部培訓、差旅費等;三是補充鄉鎮各部門經費的不足。

  李昌來説,儘管鄉鎮的欠債大多數是在農業稅減免之前欠下的,但稅改後,在徹底剷除鄉鎮“搭車”收費平臺的同時,也切斷了鄉鎮預期的還款途徑,很多債權如農業稅尾欠等收回難度較大,鄉鎮歸還債務本金和利息的壓力和風險陡然加大。

  鄉鎮工作機制需創新

  李昌來認為,免徵農業稅後若干鄉鎮面臨的問題,是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許多方面涉及深層次的體制和機制問題,歸根到底,要靠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解決。在新階段,亟待創新鄉鎮工作機制。當前,從中央到地方等各級政府應從定位、鬆綁、增權、加力等幾個方面,創新鄉鎮工作機制,讓鄉鎮儘快走出困境。

  定位,轉變鄉鎮職能。農民想的是參與,盯的是村務,求的是公道,缺的是科技,盼的是致富,鄉鎮政府應從此出發,加快鄉鎮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按照“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的要求,以發展為主線建好基礎設施培植鄉鎮財源,以服務為手段增強幹部活力幫助農民致富,以穩定為基礎促進社會進步構建和諧鄉村。同時,圍繞“查民情、集民智、順民心、謀民利”的思路,加強鄉鎮黨委建設。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新保證。

  鬆綁,體現權責對等。一是化解鄉村債務。既要全力抓好現有債務的化解工作,又要建立預防新債務産生的長效機制。二是創新工作機制。縣(市)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不要轉移給鄉鎮;需要縣(市)和鄉鎮共同完成的工作,縣(市)要提供相應的經費保證,並賦予必要的權力。以“權責對等”為宗旨實施鄉鎮機構的管理和考核。縣(市)要減少眾多的“一票否決”和各種“責任狀”,尤其不要給鄉鎮下達招商引資的硬性指標,把鄉鎮幹部從眾多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切實解除鄉鎮工作的額外負擔,集中精力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增權,增強鄉鎮活力。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按照職權與責權相統一、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並最大限度地為鄉鎮下放事權、財權、人權,賦予鄉鎮政府對條條管理機構相應的監督權和人事建議權。

  加力,營造良好環境。提高農村綜合保障能力,建立穩定的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增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財政投入;加快發展農村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事業;創新鄉鎮社會事業的投入機制等。同時,深化鄉鎮財政體制改革。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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