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産法草案適用所有類型企業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9:21)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沈路濤、張旭東、鄒聲文)與現試行企業破産法相比,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拓寬了覆蓋面,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類型。現試行的破産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的適用範圍包括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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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仍屬法律的調整對象。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志傑21日就企業破産法草案作説明時表示,國有企業破産是起草中的一個難點問題。經認真研究,草案規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産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賈志傑説,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承擔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於體制、機制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國有企業出現經營困難,需要關閉破産。因歷史原因,這類企業實施關閉破産難度較大,主要難在職工安置上。為此,國家對部分國有企業破産制定了一些相關政策,目前這些特殊政策還要持續一段時間,草案應當給這類國企政策性破産留有餘地。
賈志傑認為,由於上述政策措施只適用於特定的國有企業,其範圍在國務院文件中已經明確,加之這些政策具有過渡性質,因此,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特殊政策的實施期限,期限屆滿後,所有國有企業的破産應完全依照這部法律執行。
新企業破産法草案中並沒有將個人破産完全納入法律調整。賈志傑説,起草組認為,實施個人破産制度的前提是,國傢具有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産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目前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將個人破産完全納入法律調整,時機尚不成熟。不過,為公平清償債務,維護我國企業立法和企業破産法的協調統一,也為今後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積累經驗,草案將合夥企業合夥人和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可能出現的連帶破産,一併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並規定了相應的免責制度。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