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和重整制度雙雙引入我國企業破産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9:12)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沈路濤、張旭東、鄒聲文)2003年,在香港上市的歐亞農業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宣佈臨時清盤,並任命國際上知名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這家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德勤方面可以根據法院賦予的權力,管理歐亞農業公司的資産,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制訂和執行重組方案,這一度成為上市公司破産清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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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管理人制度和企業重整制度這次也被正式引入這部企業破産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業破産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産管理和其他事項的當事人。草案規定,管理人不僅可由依法設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設立的清算組擔任,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仲介機構也可擔任企業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産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産管理和其他事項。
而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於,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産清算,恢復生機。不過,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志傑21日就企業破産法草案作説明時表示,考慮到重整歷時較長,程序比較複雜,如適用於所有企業類型,社會成本過高,實踐中容易被濫用,損害債權人利益,故草案確定重整僅適用於企業法人。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