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産法草案進入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8:08)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備受關注的企業破産法草案21日首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歷經10年起草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終於正式進入了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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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法出臺的時機現在已經成熟,”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説,“因為國有企業改革已深入到一定階段,社會保障制度也有了一定根基。”雖然還要經過若干次審議,但許多專家相信,這部法律很可能在明年就出臺。
早在1986年,中國就頒布了《企業破産法(試行)》,但它是專為國有企業破産制定的。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但它主要適用於法人企業,不包括合夥企業、獨資企業。
顯然,中國現行的企業破産法律制度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和行政干預的色彩,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在加入世貿組織的背景下,儘快制定一部普遍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破産法,已經十分緊迫。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志傑説,從1994年起,全國人大財經委開始起草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但由於社會保障制度、國企改革等方面不配套,企業破産法草案始終沒有進入立法程序。而其中最大的“瓶頸”,就是國有企業破産的問題。
實際上,許多人擔心,制定新的破産法會導致眾多企業破産,使大量職工下崗失業,産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其實,這種擔心是過慮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向新華社記者説。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4月舉行的法制講座上,王利明教授作了題為《企業破産法律制度》的講座。
王利明教授的理由是,一方面,企業破産法草案對國企破産的特殊問題,如職工安置等,已採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比如,草案總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草案第137條將勞動債權列在清償順序的顯著地位等。另一方面,隨著近幾年國企改革的深化,已經化解了許多國企破産的矛盾,極大地釋放了破産風險。
這位專家表示相信,新破産法的出臺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反而會對深化國企改革、加快社保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産生積極影響。
提交審議的破産法草案明確規定: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仍屬本法的調整對象。不過,考慮到現實的情況,草案也規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國有企業實施“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在中國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承擔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賈志傑説。
同時來自國資委的消息,中國還將實施“政策性破産”的國有企業大約還有2000家,它們主要是枯竭的礦山和軍工企業。而除此之外的800余萬各類企業,將統一適用於新的企業破産法。
如人們希望的那樣,企業破産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較現在試行的破産法,新法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類型的企業。
李曙光認為,“這個法律草案如果能夠通過,將成為中國市場經濟中一部具有示範性作用的法律,因為它的設計完全是按照市場化標準,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草案內容中令人矚目處還有很多。它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兩項新制度,規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設立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擔任,也可由破産清算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以及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專門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賈志傑指出,重整制度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産清算,恢復生機。考慮到重整歷時較長,程序比較複雜,如適用於所有企業類型,社會成本過高,實踐中容易被濫用,故草案確定重整僅適用於企業法人。
草案參照國際慣例,在破産企業清償順序中將擔保債權和破産費用先提出,再去清還勞動債權和其他債權。賈志傑説,這意味著今後擔保債權人(大多是國有銀行)將率先得到賠付,這也有利於國有銀行自身的改革和發展。
不過,由於中國目前個人財産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全國2300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消費行為中可能出現的破産未被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孟娜 趙磊)
責編:劉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