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答記者問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6日 15:15)
證券日報消息:自《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以下簡稱《設立規則》)頒布以來,中國證監會收到許多境內、境外機構的來電來函,詢問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相關問題。為了方便申請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準備工作,增加審核的透明度,推動基金行業的發展,中國證監會發言人就有關問題作了集中回答。
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的資格認定
問: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由誰負責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
答:依據《設立規則》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應當符合《公司法》、《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設立規則》規定,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
問: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需符合什麼條件?
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的機構均可發起基金管理公司。具體條件為: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的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為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實收資本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如果一個境外金融機構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條件,那麼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為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
問:如何界定境外股東的範圍?
答: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的機構。《設立規則》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為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問:外資機構是否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答:在符合《設立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出資比例的條件下,經中外雙方股東協商一致,符合《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的外資機構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據審慎性原則,現階段擔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機構須有資産管理業務資格和經驗。
問:《設立規則》關於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如何具體執行?
答:外資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超過33%,在我國加入WTO後三年內,該比例可達到49%。外資持股的具體比例,應由中外雙方股東協商一致後,依照有關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問:一家機構可以參股幾家基金管理公司?
答: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我們鼓勵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著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無論內資或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機構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一家。
問: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匯問題如何處理?
答: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境外股東須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外匯的匯入和匯出等事宜。
問: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與內資基金管理公司有無區別?
答:與內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樣,沒有區別。
問: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辦理哪些事宜?
答:設立內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內資申請人應當根據《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0號)和《關於落實證監基金字【2001】10號文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部【2001】33號)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諾書,承諾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
問:欲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是否需要自律備案?境內股東的備案是否受自律備案期12個月的限制?
答:由於境外股東此前和現在不能從事我國A股市場的投資,因此境外股東不必比照境內股東辦理自律備案手續。但根據《設立規則》第六條的要求,境外股東需要提供所在國證券監管機構或者有關機構認證的近三年內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證明。境內股東仍然須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自律備案的有關規定,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應不少於12個月。
問: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其審批的依據是什麼?
答: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適用《設立規則》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問:外籍員工是否需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如何取得?
答:外籍員工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需要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包括既往資産管理記錄及有效證明),要參加並通過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從業資格。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豁免的除外。
問: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也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外籍人員是否可以擔任獨立董事?
答: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也應當根據《關於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號)的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人數應多於公司最大股東委派的董事人數,且佔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
籌建申請與審核階段
問:新設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哪些申請階段?
答:需要經過籌建申請與審核、開業申請與審核兩個階段。
問:中國證監會審核公司籌建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答: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其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2、中國證監會對正式受理的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參照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籌備組成員進行適當形式的考核。
3、中國證監會對籌建審核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專家評議會在初審工作結束後召開。
4、中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有關當事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作出批准籌建、暫停審核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籌建的,出具批復文件;暫停審核或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對暫停審核後,申請人具備恢復審核條件的,另行書面通知申請人。
問: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是否以中文為準?
答:中文是唯一有效的語言。申請材料中的英文文件須有中文譯本。
問:申請籌建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答:申請籌建需要報送的主要材料見《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2】1號)
問:境外股東還需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哪些申請材料?
答:境外股東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機構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成立時間、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夥人名單及其簡歷。
2、境外機構註冊地或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3、境外機構出具的其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和地區有關主管當局處罰的聲明,並經所在國證券監管機構或者有關機構認證。
4、境外機構經過審計的最近3年的年報。
5、境外機構從事證券資産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供其開始從事證券資産管理的時間、提出申請前三年的證券資産管理總額和所管理公募基金的業績表現,以及該境外機構關於中國基金市場發展的研究報告。
6、境外機構及其關聯方如在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獨資或合資企業,直接或間接開展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活動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説明有關情況。
7、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問:中國證監會在受理籌建申請前要進行哪些審查?
答:中國證監會在接收籌建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作齊備性審查。材料齊備的,向有關單位發函,了解申請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諾書的情況以及最近1年內證券投資行為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公司各發起人在最近一年內是否受到證監會處罰,是否涉嫌違規或屬被重點關注的對象等情況。收到回函後,同意受理的?向發起人發出正式受理通知,不同意受理的,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對於境外股東,也要進行相應審查。
問:關於籌備組成員情況的材料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籌備組成員名單、簡歷、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與學位證明複印件、最近3年遵規守法情況、以及2名以上金融、證券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對籌備組成員的推薦信,還應提交至少2名籌備組成員過去3年內所從事證券投資管理的相關材料(包括既往資産管理業績的記錄和有效證明)。
問:籌備申請階段還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中國證監會在公司籌備申請階段除了審核相關材料外,還要通過專家評議會等方式考察籌備組成員對基金市場的認識和商業計劃、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的正確性和全面性,以及籌備組人員的基本素質、專業知識與能力進行評估。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應就以上幾方面做好準備工作。
開業申請與審核階段
問:批准公司籌建後發起人情況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獲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籌建期間如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可能影響公司開業的情形,公司籌備組應及時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説明有關情況;如有關發起人不再符合資格條件,或發起人變更的,發起人應召開發起人會議形成決議後,由公司籌備組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並辦理相關事宜。
問:申請開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開業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見《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2】1號)。
問:證監會審批公司開業申請的程序是怎樣的?
答:證監會對於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申請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報送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先進行齊備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證監會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有關當事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作出批准、延遲批准或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批准開業的,出具批准文件;擬延遲批准或不批准開業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重大變更與分支機構設立
問:哪些重大變更事項需要報證監會批准?
答: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列重大變更事項需要報證監會批准:公司新增股東;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股東出資比例、變更股東人數;變更公司名稱;變更公司住所;更換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督察員等主要負責人;設立、變更、撤銷分公司。
問:哪些變更事項需要報證監會備案?
答: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況需要報證監會備案:未涉及需要證監會批准的重大變更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設立、變更、撤銷辦事處。
問: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履行哪些手續?
答: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內設立分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報告,包括設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場所等;董事會決議;擬設立分公司的主要職責和管理制度;擬任分公司負責人及主要業務骨幹的簡歷;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獲得批准後,應按照有關規定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問: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辦事處應履行哪些手續?
答: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內設立辦事處,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辦事處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事處的場所、職責、管理制度及負責人名單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在經營範圍和設立方式上有何限制?
答:分公司可從事基金産品開發、推銷及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分公司和辦事處不得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不得以承包、租賃方式經營。(記者 于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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