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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受託職責  
08月23日 20:20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明確了信託制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草案規定,信託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受託職責。

    在信託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託制基金的構造。據介紹,在基金法起草過程中,起草人員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託職責的問題存有較大爭議。經過廣泛討論,根據形成的共識,草案規定信託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受託職責,具體權利義務由相關當事人依照相關規定約定。

    草案中還規定,基金活動當事人因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在其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據介紹,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儘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衝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産、基金託管人依法獨立承擔保管基金財産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産損失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編:于冰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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