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查辦商業賄賂犯罪要注重依法保障人權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25日 19:4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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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瀋陽4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范春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25日表示,檢察機關查辦商業賄賂犯罪必須加強對各個辦案環節的監督,保障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工作依法深入進行,防止違法辦案,傷及無辜,依法保障人權。
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針對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無論是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還是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都要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切實保證批捕、起訴案件的質量,既要防止該捕不捕、該訴不訴,放縱犯罪;也要防止錯捕、錯訴,傷及無辜。要切實加強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超期羈押等嚴重違法辦案行為的監督,防止違法辦案,依法保障人權。對批捕後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有罪判無罪或者重罪輕判、判決生效後不按規定交付執行以及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要依法監督糾正或者提出抗訴。
這位負責人説,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部門要加強與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配合,對於重大、疑難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必要時可提前介入偵查,提出補證建議。對於進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程序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對於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的案件,要合理調配力量,決不在批捕、起訴環節貽誤對案件的處理。
“要通過訴訟監督,防止對商業賄賂犯罪打擊不力。”這位負責人説,要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糾正對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降格處理、失之於寬的問題,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時要求偵查部門説明理由,經審查其理由不成立的,要通知偵查部門立案,並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案件依法得到正確處理。對於不該立案而立案的,也要實行有效監督,促使偵查部門嚴格依法辦案。對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漏罪、漏犯,要依法追捕、追訴。
責編:劉彥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