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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解讀:防艾不力視同違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09:32 來源:
    專題:遏制艾滋 履行承諾

  解放日報消息:

  維權:醫療單位不得歧視

  條例中,明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醫療機構的就醫權利。指出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如果因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醫療機構被推諉或拒絕治療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醫療機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條例同時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條例中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條例還規定了違反以上規定後的處罰舉措。

  防治:藥物維持全國鋪開

  條例明確了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吸毒人群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條例附則中特地對吸毒成癮的藥物維持治療予以專門説明,其中最重要的,是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據衛生部提供的資料,衛生部、公安部等於2005年聯合啟動了128個美沙酮門診和91個清潔針具交換試點。

  條例中,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成為必須措施。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如果未能做到,條例中明確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條例還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宣傳:防艾不力視同違法

  條例中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宣傳防治艾滋病的職責,這一規定使得政府部門如果對艾滋病防治宣傳不力,即成為違反法規的行為。

  條例還明確,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中明確規定,艾滋病防治知識將納入大中學校有關課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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